从资源遭到破坏到建立保护区、研发人工育苗技术、开展增殖放流,经过32年的休养生息,长乐漳港海蚌种群逐步恢复,目前存量达三四十吨。长乐市海洋渔业部门正研究32年来首次试探性发放仅限以传统人工方式作业的捕捞证。
严格管控海蚌种群逐步恢复
漳港海蚌学名西施舌,是名贵的海蚌品种,以长乐漳港一带为主要产地,在海蚌品种中品质最优。海蚌对生存环境要求极为苛刻,需要无污染的海水、舒缓的沙滩、适宜的温度、8米到10米水深。这些条件,长乐这片海域都符合。另外,闽江流入的淡水让这里的水质半淡半咸。这么多得天独厚的优势,造就了漳港海蚌的栖息地。
曾经,由于过度捕捞,长乐海蚌自然资源量逐年递减,从上世纪60年代最高峰的几百吨降到最低时仅10吨左右,资源日趋枯竭。
1985年,福建省政府批准成立长乐海蚌资源增殖省级自然保护区。2007年,长乐海蚌保护区管理处成立。海蚌保护区自建立以来,各级政府部门为保护海蚌做了大量工作。
长乐海蚌保护区管理处通过不定期对保护区内的漳港街道、湖南镇各个沃口进行检查,集中没收销毁非法采捕器具及其违法所得。并联合海洋与渔业局、公安、边防、工商、环保等单位及有关乡镇开展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渔业作业。为加大海蚌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管理处在重点区域设置了四块保护区界碑,建立固定宣传栏3处,以周边渔船和渔民为对象,组织召开海蚌保护区管理工作会议,向渔民发放宣传材料,并与船主签定海蚌保护承诺书。
如今保护区内海蚌种群逐步恢复,目前估计海蚌存量30-40吨,初步具备捕捞条件。长乐市海洋渔业部门正研究32年来首次试探性发放仅限传统方式作业的捕捞证,并正在请专家研究不伤害海蚌生产繁殖的捕捞工具,合理科学采蚌,再视情况发放批量捕捞证。
人工育苗为产业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早期,海蚌人工养殖受制于稚贝中间培育成活率低,苗种问题难以解决,海蚌产业一直难以发展。
2011年,在长乐市科技项目支持下,漳港海蚌场开展了为期3年的海蚌中试项目。技术人员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以室外水泥池养殖为突破口,通过改建养殖与饵料培养设施,成功地培育出了一批大规格海蚌,并探索出了一整套规范化的海蚌育苗、中间培育及养成技术工艺。
2014年8月,经验收专家现场随机抽样、数量统计和测查结果显示,2011年海蚌苗种经3年养殖平均壳长达到9.1厘米,平均体重107.3克,养殖收获面积1500平方米(20口池),数量达13930粒。项目的实施为实现规模化人工苗种和养殖生产,建立海蚌增养殖商品基地,为漳港海蚌产业化发展打下基础。这项技术正逐渐向渔民、养殖户进行推广。
自从人工育苗技术成熟起,长乐市在保护区范围内开展了海蚌人工增殖放流活动,这几年已经育苗并在保护区海域放流海蚌幼贝90万粒。
立法保障实行限额捕捞制度
2014年3月29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重新修订了《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
根据新规定,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范围为:从立桩礁正西3612米开始,折向正南3914米到达梅花五显鼻二级渔港外扩500米界线,转沿长乐市梅花镇东侧沿线至江田镇海螺塔以东十米等深线附近的海域,总面积20697公顷。保护区周边外延1000米内的海域,实行排污总量控制,严格控制设置排污口,禁止向保护区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保护区内海蚌采捕实行限额捕捞制度。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海蚌采捕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长乐市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海蚌采捕许可证,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海蚌采捕许可证规定的场所、时限、采捕限额、采捕工具及其方式进行作业。未取得海蚌采捕许可证的,不得采捕海蚌。
保护区内的海蚌禁捕期为每年4月20日至7月20日,在禁捕期内禁止采捕海蚌和从事各种有碍海蚌增殖的活动。
采捕壳长不足九厘米海蚌的,由长乐市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采捕工具、吊销采捕许可证;采用严重损害海蚌资源的采捕工具和采捕方式采捕海蚌的,由长乐市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采捕的海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采捕工具、吊销采捕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采捕船只;进入重点增殖保护区采捕海蚌,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