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文〔2017〕101号
厦门、泉州、莆田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要求,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单位,对厦门港口岸、泉州港口岸、莆田港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进行了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启用泉州港口岸围头湾港区围头作业区2#泊位,厦门港口岸海沧港区20#、21#泊位,莆田港口岸秀屿港区东吴作业区9#、10#泊位。
现予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泉州、莆田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要求,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单位,对厦门港口岸、泉州港口岸、莆田港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进行了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启用泉州港口岸围头湾港区围头作业区2#泊位,厦门港口岸海沧港区20#、21#泊位,莆田港口岸秀屿港区东吴作业区9#、10#泊位。
现予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