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强化行政监督,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68号)和省审改办《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闽审政办[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涉及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事项(包括涉及群众、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依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其他权力与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原则上纳入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其中厅本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原则上由厅行政审批处(行政服务中心)按相关要求集中统一办理,厅属事业单位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事项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办理,但对外服务平台统一设置在厅行政服务中心。
第三条 厅行政审批处(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本厅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承担具体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标准化建设。根据上述职责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一)统一协调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及时将审批和服务项目的办理情况通报相关业务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二)承当厅本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标准化建设,依法依规确定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申请材料要件,确定审批流程通用标准、办事指南以及审批过程控制规程和服务规范等。
(三)制发行政审批与服务事项证照、批文、文件。
(四)规范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相关业务处室承办下列事项:
(一)负责做好涉及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业务指导工作、政策咨询、意见反馈等工作。
(二)负责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事前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协同组织审批中涉及的现场勘查、可行性论证、专家评估等相关工作。
(三)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动态,及时修订完善相关事项审查工作细则,指导调整、更新服务指南和审批流程。
(四)负责与上、下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口职能处室进行业务衔接。
第五条 行政审批与服务事项的办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优质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审批与服务事项的办理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严格执行否定报备、一次性告知等效能制度规定。
第二章 收件与受理
第七条 对行政审批与服务事项的申请,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在收件时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全面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窗口应告知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机关受理范围的,窗口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或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八条 即办事项实施即办目录清单管理,对窗口受理审核后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办事项,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场作出书面许可决定。
第九条 非即办事项,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当场可以决定受理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窗口应出具收件通知书;同时,厅行政审批处(行政服务中心)应在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即视为受理。
第十条 收件通知书或受理通知书,应详实记录申请材料的名称、申请要件,并及时录入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完成电子化收件、受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补正材料的,由窗口书面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并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退件”操作。
第十二条 收件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等规范文书均加盖厅行政服务中心印章,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送申请人。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厅行政审批处(厅行政服务中心)收到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事项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为需要依法取得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的事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省海洋与渔业厅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职权范围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四)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第十四条 审查标准按照行政审批与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三)相关技术规范导则与标准;
(四)相关规划或区划。
第十五条 审查工作要点,主要包括:
(一)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四)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五)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导则与标准;
(六)是否符合相关区划及规划;
(七)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措施是否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等;
(八)是否已处理好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关系。
第十六条 申请事项属即办事项的,由窗口收件人审查,报厅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签批,当场做出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步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完成所有办件流程环节。
第十七条 申请事项为承诺事项或审核转报件的,窗口收件人员在完成收件受理初审后,应当日将申请材料及网络审批流程流转厅行政审批处办理;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厅行政审批处协同业务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协同组织开展其他相关环节审核、审查工作(如专家评审、检验检测等);需要厅领导审批的或需提交厅务会议、专题会议审议的,厅行政审批处原则上应于时限届满5个工作日前提出审批建议报厅领导审批或厅办公室安排会议审议,厅办公室应当即时予以安排。上述流程均应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审批受理发布平台同步完成相应操作。
第十八条 申请事项经厅领导签发后,厅行政审批处应在办理时限届满1个工作日前交厅行政服务中心制作决定文书、证照。
第十九条 厅行政服务中心应在收到领导签发决定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决定文书、证照等的制作,并办妥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审批受理发布平台上的相应流程,将相关文件归档保存,同时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条 厅行政服务中心应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和窗口大厅向社会公布办理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责任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厅行政审批处(厅行政服务中心)应定期将行政审批与服务事项办理情况向厅机关相关职能处、厅属事业单位通报,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实行否定报备制。厅行政审批处(厅行政服务中心)应将当月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审批事项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厅行政审批处(厅行政服务中心)应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审批受理发布平台为驻厅纪检组及“厅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调小组办公室”设置专门的监督帐号,对审批与服务事项各环节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厅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调小组办公室”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方式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厅相关职能处室、厅属有关事业单位要加强行政审批与服务事项“双随机”检查工作,加强对审批与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行政审批与服务事项审查审核审批办理过程存在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党纪政纪对有关人员进行追责:
(一)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予以受理的申请事项予以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要求增减申报材料、反复要求补件或退件的;
(三)不按规定出具收件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的;
(四)丢失申请材料的;
(五)对受理事项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
(六)工作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不依法依规办事,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八)利用职便,“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捞取好处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审批管理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海域与海岛审查审核工作细则另行制定发布实施。其它不适用本通用细则的行政审批与服务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由相关业务处室拟定,提交“厅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调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及厅属有关事业单位要参照本细则的规定,制定行政审批与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并报厅行政审批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审查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