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现代化亟待保险业护航
2017-05-05   作者: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为国际公认的“绿箱政策”的重要内容,农业保险是保障农业现代化稳步发展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保险机构积极开发,推广应用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无论是农户小额信贷保险、农业保险等传统涉农保险,还是互联网农险、农业指数保险等新型涉农保险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各涉农保险业务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限制了保险业对现代农业的支持。面对农业现代化对农业风险保障更多方面、更高层次的需求,需要保险业不断创新,加快发展以需求为导向的农业保险供给体系,提高保险的支持和保障水平。

  目前来看,保险业在支持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农业保险主体供给不足,农业经营主体参保缺少选择空间。在实践中,很多保险公司认为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亏损同商业保险的盈利性目的相违背,所以在主观上不愿意涉足农险业务。同时,由于农险业务风险的普遍性、区域性、伴发性等特点,一旦形成损失,具有巨大性、非均衡性和不可预见性。如此大规模的高赔付,很多保险公司从客观上也承担不起,导致农业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中难以拥有更多的业务发展空间。此外,农险领域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突出。在实际承保中,很多农业经营主体只愿意为年年受灾的农田进行选择性投保,不愿意将相对风险较小的农田进行投保。在缺少扶持政策和行政推动统保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不可能背离效益性原则,去承保这些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发展的高风险业务。由此造成农业保险主体供给不足,农业经营主体缺少选择保险服务的余地,参保也存在诸多不便。

  其次,银行、保险合作机制有待完善,农村小额信贷保险业务没有完全铺开。农村小额信贷保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机构和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疏通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在农村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农村小额信贷保险推出十几年以来,虽然得到了一定发展,但是在实践中,银行、保险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照各自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展合作,而不是从整个地区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出发建立合作机制,以实现彼此间的协同发展。保险方面仅仅是依赖银行机构推销保险产品,扩大业务规模。一些保险公司甚至为了占领市场,交替提高保险手续费,造成无序竞争,不利于银、保双方的长期合作。银行方面,一些银行机构对此项业务重视程度不够,开展的积极性不高,不对网点与业务人员下达代理保险业务的具体考核任务指标,缺乏有效的推广刺激机制。银、保双方结合不紧密,合作机制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小额信贷保险业务的开展。

  再次,农业指数保险短期内还不能大范围推广。目前,我国安徽、江西、北京等省市均已开展了农业指数保险试点。其管理成本低廉,理赔简单快捷,能够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等优势已得到了充分体现。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按照指数保险合约设计,农业经营主体能否获得赔偿,完全取决于预先约定指数是否达到触发水平,而与个体的实际损失无关。所以在功能上,指数需要有效地将个体实际损失与指数代表的损害程度紧密联系起来。在众多农业经营主体眼中,用指数代替个体实际损失这种产品设计并不直观,很难在短期内完全认同。如果指数估测的损失与自己的实际损失差异较大,更容易使农业经营主体对指数保险产生排斥心理。

  综上所述,为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笔者有以下几方面政策建议:一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地方政府要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政策引导,出台扶持政策,引导农业保险业务有序开展。落实资金支持措施,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一定的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解决农业保险经营成本过高的问题。适当推行强制投保,分摊风险,避免逆向选择,减少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的经营性支出。通过政府推动,引导现有保险分支机构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争取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设立机构,拓展业务,逐步形成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此外,保险公司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农业保险。经过3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目前农村市场蕴藏着巨大的保险潜力和盈利空间,不失为保险公司调整产品结构、开辟新战场的一个新选择。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二是深化合作机制,推进银行、保险、农业经营主体三方协同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业务方面,保险机构要在产品设计、费率确定、风险分担与控制等方面与银行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逐步提高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渗透力和覆盖率。银行机构要摒弃仅仅将代理农村小额信贷保险业务作为获取中间收入手段的片面认识,结合农村经济发展变化的情况,找准信贷与保险的结合点,将农村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做细做实。按照网点贷款投放量、承保比例等指标加大与保险机构的合作力度,按期下达计划,从严考核,推动银、保业务协同发展,进而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三是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力推“保险+信贷”模式,有效提升农业经营主体保险需求。农业指数保险产品种类较多,而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气候、耕种、消费等条件存在巨大差异,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完全相同的保险产品。要针对特定地区,因地制宜地选择指数保险产品。对于经济基础好的地区,可考虑开展保收益的价格指数保险产品;对于农地规模小、气候条件多变的省份,应根据影响当地主要农作物生产的关键气象因素,开发和推广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在实践中,可依托风险管控能力较好、保险意识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指数保险产品的推广销售,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农业指数保险的潜在需求。同时,保险机构要加强与农村信贷网点多、覆盖面广的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商业银行的合作,大面积推出“保险+信贷”模式,努力实现农、险、银三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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