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初,我区渔政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漳墩镇水域和水吉镇南浦溪有人电鱼,渔政大队就联合河长办公室分别赶赴到漳墩镇和水吉镇。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确实有人电鱼,渔政人员立即制止继续电鱼,没收他们的电鱼工具,并现场为他们讲解渔业法关于电鱼毒鱼的处理规定。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渔政大队执法与镇领导和村干部,就如何保护溪河渔业资源交换了意见,并在村部张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电鱼炸鱼毒鱼违法作业活动》的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