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规定
2017-08-01   作者:朱军伟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福建三农网

  中国农业新闻·福建三农网8月1日福州讯(朱军伟) 日前,福建省食药监局印发《福建省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黑名单”制度的法律依据、管理对象、认定、告知、发布程序、信息规范、惩戒措施、名单使用、与信用评级的衔接等作出具体规定。

  据悉,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是指因食品药品严重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主体名单,包括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药品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使用、检验检测等机构,以及依法受到市场和行业禁入的相关责任人员名单。对于“黑名单”的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等原则,实行谁处罚、谁认定,向上汇总、集中发布,全省统一、各级适用的工作机制。

  根据《规定》,存在被吊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被撤销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被许可人以欺骗及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被食药监管部门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因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等11种严重失信情形之一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药品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使用、检验检测等机构,将纳入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对于“黑名单”信息,福建省食药监局将于一定期限内,在其政务外网公示栏统一发布,并保持动态更新;同时,依托“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与社会共治平台”开发“黑名单”管理信息化系统,逐步实现“黑名单”信息的实时上下互通和快速查询比对。

  据了解,被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将采取下列监管和惩戒措施:一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高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二是依法禁止或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三是责令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四是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从重处罚。

  此外,福建省食药监局还将定期通过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福建省发改委和相关部门通报“黑名单”信息,由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列入“黑名单”的对象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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