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三农网福州8月31日讯 从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获悉,今年伏休期间,全市共出动执法船艇226艘次、出动执法车辆418辆次、出动执法人员2576人次,检查港口822个次、检查渔船2463艘次,查获违反伏季休渔制度船舶112艘,立案112起,已办结80起,收缴罚没款112.537万元(其中福州市支队立案查处12起,收缴罚没款48.225万;连江县大队立案查处58起,收缴罚没款62.542万;长乐市大队立案查处6起,收缴罚没款1.1万;罗源大队立案查处3起,收缴罚没款0.47万;马尾区大队立案查处1起,收缴罚没款0.2万),没收非法渔获物118.2吨,并首次举办没收渔获物公开拍卖会,查获涉渔“三无”船舶16艘(其中长乐市大队查获11艘,均已拆解;连江县大队查获5艘,已完成调查取证并已上报县处置领导小组待批准后拆解)。执法的高压态势,保障了辖区内伏季休渔局面的基本稳定。
但是,在监管过程中,该支队也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是:
(一)异地伏休监管不规范。
按照规定,异地伏季休渔的情形只能是因修船、避风等特殊原因。从今年监管情况来看,存在很多停靠在异地的情况,既有我省停靠在外省的,也有外省停靠在我省的,委托和被委托的监管机关办理手续和监管不够规范,造成部分应休渔船脱离监管的现象。
(二)捕捞辅助船违反伏季休渔制度的违法成本低。
捕捞辅助船没有享受渔业燃油补贴政策,不服从伏季休渔监管的,没有查获船上有非法渔获物的,渔业执法机构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对船长进行处罚,顶格处罚也只能处以2万元罚款,违法成本太低,无法取得震慑作用,这也是造成捕捞辅助船违反伏季休渔制度的重要原因。
(三)对没收渔获物和非法所得的规定缺乏具体操作的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渔业法>办法》规定了对违反禁渔期、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和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应没收渔获物和非法所得。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对如何处置没收的渔获物以及如何计算非法所得缺乏依据。
为此,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给出了相关建议:
(一)在明年的伏休监管制度中应明确严禁跨省异地伏休,并规范本省应特殊情况异地停靠的监管和处置措施。
(二)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应考虑对没有查获渔获物的处罚条款,并加大对捕捞辅助船违反伏季休渔制度的处罚力度。
(三)应制定统一的没收渔获物以及其他财务的处置方法和操作流程,规范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和佐证材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