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实施十周年座谈会在京召开
2017-09-06   作者:   来源:农业部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在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宝文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实施十年来,合作社发展成效显著。截至2017年7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93.3万家,是2007年底的74倍,年均增长60%;实有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8%,参加合作社农户的收入普遍比非成员农户高出2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 

  张宝文充分肯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十年取得的显著成效。他指出,各级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多层次制定配套法规,全方位落实法律规定,开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社、治社、兴社的新局面。张宝文强调,要深刻领会党中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有关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各级人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各项法律制度落到实处,把工作做实做细。要加快法律修订进程,争取届内完成法律修改任务。要加强法律宣传实施工作,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纳入各地“七五”普法计划,让基层干部、农民群众了解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大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力度,扩大培训范围。要加强指导扶持力度,在财政支持、项目扶持、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方面继续加大对合作社的支持。要加强监督检查,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点内容和难点问题,组织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切实落实好法律的各项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会议由农业部部长韩长赋主持。他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亿万农民在农村改革发展中的伟大创举。我国国情决定了小农户仍将大量、长期存在,合作社是组织、引领、带动广大小农户衔接现代大农业、进入国内外大市场不可或缺的通道,是广大农户包括贫困农户提高生产经营效益、实现增收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也是保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活力的重要组织形式。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依法履行职责,抓好法律的贯彻落实工作,配合做好法律修订工作;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让遵法守法用法成为广大合作社理事长和成员的自觉行动,营造全社会了解合作社法、支持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和工作氛围;积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健全完善各项扶持政策,促进政策红利落地生根,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升合作社发展能力和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坚持政策支农、法律护农,推动我国农民合作社事业健康发展。

  全国人大农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农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相关负责同志、部分省份农业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专家学者、合作社理事长代表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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