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消除渔船安全生产风险点,促进渔船水上生产安全,确保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保障全省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6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2〕6号)要求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探索创新渔业船舶生产安全监管机制,强化和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把握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总体要求
按照全面排查、重点监管、严厉打击、依法规范的思路,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负责相结合,属地负责为主;部门监督检查与船东船长自查自纠相结合,自查自纠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渔船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立足日常监管,突出集中整治,常态化、全过程、全方位排查治理渔船生产安全隐患,积极预防、主动预防、有效预防渔船水上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组织领导
成立渔业船舶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工作。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省海洋与渔业厅分管厅领导
副组长: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总队长
成 员: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副总队长
省海洋与渔业厅防灾减灾处处长
省海洋与渔业厅远洋与渔政渔港管理处处长
省海洋与渔业厅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渔政渔港监督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厅远洋与渔政渔港管理处处长兼任,成员由厅防灾减灾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应急指挥中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各单位开展渔业船舶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排查重点及治理方式
㈠海上检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全方位、多层次开展渔业船舶违规出海生产的整治及隐患排查行动,认真做好渔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一是查在航行时各类安全应急救助终端是否安装使用;二是查渔船出航作业是否编组编队;三是查渔船是否超航区在敏感海域作业;四是查渔船是否超抗风等级航行;五是查渔船是否在航道及禁航区内锚泊;六是查职务船员是否按规定配齐。
治理方式:对在海上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高危作业的渔船、笼壶作业、老旧渔船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把好渔船检验质量关,发现违规改装、安全设备配备不到位等问题渔船,要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要依照《福建省黑名单渔船通报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㈡渔港检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对渔港、渔船集中地检查要以渔船安全和防火、防风为重点。一是查通讯、信号设备是否完好;二是查水上安全、救生、防火等防范措施是否到位;三是查航行设备是否正常;四是查船体是否达到适航要求;五是查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时,渔业船舶是否在渔港或锚地避风;六是查渔港、渔船集中地的消防船艇和消防设施是否按要求配备,是否处于备用状态;七是查渔船在渔港内是否有序锚泊,必要的水上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治理方式:对渔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渔船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横幅标语、短信等进行安全提示,积极开展防火、防风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渔民群众的防火、防风安全意识和渔港、渔船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㈢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及救生筏检修站监督检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严格对渔船修造企业监督检查,从源头加强对渔船的安全监管。一是检查渔业船舶修造厂的在建渔船是否具有合法手续;二是要认真查验渔业船舶产品,从源头上遏制假冒伪劣产品装船使用,提高渔船安全性能;三是加大对气胀救生筏检修站监管力度,使其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确保渔船救生设备的质量。
治理方式:要紧密结合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顿工作,联合工商、经信委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渔船修造活动的渔船修造企业,对严重违规违法、拒不整改的,上报国家渔船检验局依法取缔其渔船生产能力评价。对查验到的假冒伪劣船用产品,应责令渔船修造企业立即整改,禁止其使用。
㈣渡口检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对渡口、码头检查要以查处渔船非法载客等行为为重点,要积极配合交通(海事)、公安边防部门,坚决打击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
治理方式:对查扣的非法载客渔船,要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的要求,依法移送交通(海事)部门处理;对查扣的非法载客的涉渔“三无”船舶,要结合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顿工作,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交通(海事)和公安边防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坚决予以没收或拆解,从源头上治理和消除安全隐患。
五、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各渔业企业及渔船所有人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到位。
㈡闭环管理,落实整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建立完善省级督查、市级核查、县级排查、一线渔港监督机构巡查和渔业船舶及渔业企业自查的工作机制,实施不间断的滚动排查治理隐患,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各渔业企业及渔船所有人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严格落实“分级负责、挂牌督办、跟踪问效、治理销号”制度,对整治不到位的,不得进行生产,并公开曝光。
㈢强化督查,严格执法。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采取联检、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乡镇、渔港、渔村、渔船、渔排和渔船修造厂生产一线,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的督促、检查。要强化行政执法,严肃查处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隐患的渔船和生产经营单位,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坚决取缔,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㈣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渔民增强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和违法违纪行为、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等典型案例要予以公开曝光。要建立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形成隐患排查治理的良好氛围。
㈤有机结合,有效推动。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开展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执法、与加强应急管理、与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机制和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要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好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隐患排查治理推动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顿工作的开展,以隐患排查治理推进科技强安和安全企业建设,以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体系。
为全面落实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厅将适时组织专项督导组赴各地检查督导,对重点区域、敏感海域进行综合督查或重点抽查。请各地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工作情况报送厅远洋与渔政渔港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