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正式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办法(试行)》,对环保督察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将督察结果和整改结果纳入干部考核和绩效考评。
新规明确了环保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环境质量改善和环保目标考核任务推进情况;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落实情况;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新规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要依法处置督察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问题突出、环境质量下降明显,达不到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任务目标考核要求,地方、部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任务、重大工程进展严重滞后,或者党政干部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渎职、滥用职权的相关责任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自治区环保厅介绍,这一规定有利于促进环境督察体系机制的建立,层层传导压力,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的环保责任,推进突发环境问题的解决,深入推动广西“大环保”格局的构建。下一阶段,广西将根据规定,针对各地突出环境问题、城市建设规划与生态保护冲突问题、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问题、北部湾战略环评问题等,严格督察程序和要求,规范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