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将迎来首次调整 稳定承包关系 依法维护权益
2017-11-07   作者:张雪   来源:中国经济网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因此,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成功经验将转化为法律规范。

  10月3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出台实施14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迎来首次调整。

  这项关乎6亿农民切身利益、备受各方瞩目的法律将作出哪些改变?又将如何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期届满后再延30年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宪法确立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自从2003年施行以来,对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长期且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农民收入等发挥了重大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方针政策。“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稳定和完善适合国情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正是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发点。”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在对修正案草案有关问题作说明时表示。

  本次修正案草案确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并明确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核心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刘振伟委员说。

  在分组审议修正案草案时,苏晓云委员说,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必须坚定不移,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的规定给农民吃了“定心丸”,有利于农村的发展和繁荣稳定。辜胜阻委员认为,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写进法律是稳定承包关系非常重要的体现。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

  此次法律作出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关于“三权分置”。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满足了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改变了农业经营方式的需要。目前,我国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

  对此,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

  在分组审议修正案草案时,沈跃跃副委员长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这几年,国家支持农业发展,对承包地上有关农业补贴的政策不断出台,所以有必要对补贴费用的归属加以明确,以便更好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国家相关补贴政策落实好。”

  对于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如何确保实行“三权分置”后不改变农地用途?草案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3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赋权第三方经营主体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赋予第三方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刘振伟委员说。近年来,随着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各类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

  全国人大代表李生在分组审议修正案草案时表示,要保障第三方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应该说,这也是对三权分置思想的一种体现。

  可以看到,此次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了“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后可以再流转”“经承包方同意,第三方可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等内容。

  在目前的实践中,很多规模经营主体都曾面对资金困扰,都很关心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问题。此次草案使用的“融资担保”概念,包含了抵押和质押等多种情形,既解决农民向金融机构融资缺少有效担保物的问题,又保持了与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的一致性。草案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草案还规定,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

  越来越多的农民进了城,原有的承包地怎么办?刘振伟委员表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为此,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

  鉴于城乡人口结构的变革是较长的历史过程,现阶段农民进城务工、落户的情况也十分复杂,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要求,草案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为政策适时调整留出了空间。

  对此,辜胜阻委员表示,有的农民即使进城落户,其就业也是不稳定的,但土地是农民重要的社会保障之源,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自己选择,这一点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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