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17-11-08   作者:   来源: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在国家层面,国家工商总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于2010年11月30日废止后,有关展销会的备案问题,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二是近年来,在我省各地举办的各种形式、类别的食品交易和展销会(含商品交易展销会中的食品交易展销)越来越多,反映出来的问题不少,可由于交易会、展销会举办时间短,而且还有不少的外地商户,在交易会、展销会结束后发现的问题很多都难以得到解决,亟需加强事前监管。三是我省出台这个《办法》,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也填补了监管上的空白。

  二、制定的依据

  《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制定的过程

  从今年8月开始起草,充分汲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条文精神,并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成果,8月底形成初稿。9月份,将初稿发布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招集各设区市级局、县(市、区)级政府、相关企业代表座谈征询意见,收到反馈意见建议20多条,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目的依据)。主要是本《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

  第二条(概念定义)。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的概念及类别、形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范围内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举办者,以及监管部门。

  第四条(资质条件)。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第五条(申报备案)。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备案受理机关,举办者申报备案的时间要求及需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管理职责)。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履行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监管主体)。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备案要求。

   五、其他说明

  《办法》定位为试行。主要考虑《办法》还需要经过实践检验,根据实践情况进行补充完善。同时也考虑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经完成了《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即将正式发布施行,届时再根据情况看是否需要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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