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留省部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7-11-13   作者: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各中央驻闽和省属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提高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的实施成效,根据《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30号)规定,现将2017年度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留省部分)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方向

  以构建完整的海洋生物医药创新链为目标,重点扶持我省海洋生物新制品领域所亟需解决的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重大项目,有力推动我省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拟重点扶持的选题方向详见附件。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除须符合《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30号)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应按照附件“2017年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留省部分)重大选题备选项目表”中所规定的范围和相关要求申报。项目目标应明确、具体,体现项目创新性,预期指标应量化、可考核,在项目完成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和产业化指标。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不得与省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科技厅、海洋与渔业厅等单位已扶持项目相同或类似。

  (二)牵头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闽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的涉海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申报单位(包括合作单位)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海洋高新产业发展专项项目或尚未通过中期评估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

  (三)每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新增投资额的二分之一,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若实际资助经费未达到申请额度,项目牵头单位应联合合作单位自筹解决差额部分,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鼓励省内外优势团队发挥优势,通力合作,强强联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及成果推广成效;合作单位间应签订合作协议,内容应涵盖项目研发任务分工、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项目资助经费的分配以及自筹资金的落实等事宜。

  (五)申报单位须围绕各相关专题的整体建设内容和预期指标进行申报,并应提供由权威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

  (六)项目负责人应为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所主持的省海洋高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尚有未结题的,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

  (七)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19年12月31日。

  三、申报流程及要求

  (一)各单位可直接向省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行文申报。

  (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统一用A4纸打印和复印,装订后报送至省海洋与渔业厅。所有材料电子版要刻录成光盘随申报材料报送。

  (三)项目申请报告及《汇总表》需同时寄送省财政厅一份,否则,视同无效申报。

  (四)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11月25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

  省海洋与渔业厅对外合作与科技处

  谷体华(0591-87878715)

  省海洋与渔业厅计划财务处

  张继锋(0591-87878641)

  省财政厅农业处

  陈 立(0591-87097660)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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