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11-14   作者:   来源:林业厅

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通报的精神,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国家林业局进一步加强各级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的要求,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构建生态保护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涉林问题的整改,全面排查清理各级林业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

    宁德、泉州、漳州市林业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7]48号)(以下简称《整改方案》)和省厅印发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涉林问题整改实施方案》(闽林综〔2017〕93号)的要求,全力以赴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宁德环三都澳湿地水禽红树林市级自然保护区养殖问题、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养殖和排污问题、云霄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养殖问题的整改。

    各地要以此为契机,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清理全省各级林业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对标寻找差距,制定整改清单,明确工作责任、目标、时限、措施,实行台账式管理,挂账督办,跟踪问题,具备条件马上整改的问题,要在一个月内整改到位;需要一段时间整改的问题,要在6个月内整改完成;确需较长时间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时限和阶段性目标,按期整改到位。

    二、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禁止在各级林业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禁止在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建设任何设施;禁止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设施;禁止占用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或改变其用途。

    原则上不允许新建与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不符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开发、索道建设、会所建设等项目;2.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建设项目;3.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探矿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紧缺矿种资源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的设施建设;4.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展览基地建设项目;5.对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改变自然资源完整性、自然景观的设施;6.其他不符合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定位的设施。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凡在各级林业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要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确实无法避让的,申请人需提供比选方案,说明无法避免的原因,同时提出建立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补救措施的方案。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的旅游开发建设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并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严禁未批先建。要遵循“区内旅游,区外服务”的要求,确定合理游客总量,合理设计旅游区域与线路,防止过度开发对生态、资源和景观造成影响和破坏。

    四、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业自然保护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保护区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及保护区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在厘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狠抓责任落实。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与其主管的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签订自然保护目标责任状,制定检查考核办法,强化检查考核;建立科学的保护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实行每年对保护区建设管理绩效进行科学评价。

    五、建立约谈制度

    对自然保护区内进行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查处不力、整改不到位的,由省林业厅领导约谈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对因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对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且查处不力的,由省林业厅报请省政府分管领导约谈设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保护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建立规范的执法监管制度

    全面清理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涉及林业自然保护区的地方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积极推动和支持地方人大、政府加大对辖区内林业自然保护区立法工作,实现“一区一法”。

    落实常态化执法监督机制。各级林业部门要适时协调组织环保、海洋、住建、国土、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支持地方开展自然保护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赋予保护区管理机构在保护区范围内独立行使林业、海洋与渔业、农业、环保、水利、国土、交通、住建等8个部门的行政执法权。

    七、科学界定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规范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

    新建各级林业保护区在确定范围和界限时,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尽量避免将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划入保护区。

    各级林业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要依法依规履行专家评审和林业、环保部门审核手续,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调整时,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不得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并应当避免与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其他类型的保护地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严格执行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进行调整的规定。

    八、建立健全和谐社区共建机制

    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推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居民生态移民搬迁,实现退耕退茶退果还林,退养还湿,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主动参与位于保护区范围内的社区的乡村建设规划的制定,使之与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衔接。保护区内乡村建设和原有居民的自用房建设应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林地建房;新建、改建房应征得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沿用当地传统居民风格,不应对自然景观造成破坏。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建立社区参与生态保护机制,优先吸收社区居民参与保护区管护工作,帮助社区居民转变与生态保护不相适应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进一步完善保护区生态补偿政策,逐步提高自然保护区内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补偿标准;优先开展保护区内商品林赎买试点。

    九、推进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加强保护区能力建设

    各地应于2017年12月前全面完成各级林业自然保护区确界定标工作,落实管理机构,配强补齐管理人员。对位于各级林业自然保护区的海水养殖、水电开发、探矿采矿等历史遗留问题,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协调海洋与渔业、水利、经信、国土等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整改方案》的要求,按时整改到位。

    要多渠道争取资金,切实加强保护区基础设施和管护能力、监测能力、科研宣教能力建设,支持保护区运用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有效经验和模式,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福建省林业厅 
                                                    2017年10月26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