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
2017-11-15   作者:   来源: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前,我省印发《福建省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明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将“处罚到人”;对依法应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的主体,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将与法定禁入期限一致;不涉及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的主体,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将为两年。

11种失信情形 将被列入“黑名单”

根据《规定》,存在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被撤销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拒绝、阻挠、干涉食药监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因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被撤销医疗器械的广告批准文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11种严重失信情形之一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相关单位将被列入“黑名单”。

在列入“黑名单”期限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其政务外网公示栏统一发布,并保持动态更新。公布的“黑名单”信息将包括:列入“黑名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列入“黑名单”的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自然人身份证号隐去第11至第14位数字);主要违法行为或失信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和处罚决定书文号;列入“黑名单”的期限等。

部门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那么,被列入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的对象将受到什么样的惩戒?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我市食药监部门将把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高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其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依法禁止或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责令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已被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人,食药监部门将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许可申请人将列入“黑名单”的人员作为其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或者相关岗位人员进行申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更换人员;被实行市场和行业禁入的人员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检验工作,并由其所在企业或机构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或备案手续;对纳入食品药品信用评级覆盖范围的“黑名单”主体,其年度信用等级应同步评为D级(严重失信等级),在“黑名单”期限届满前,不再对该主体更新年度信用评级。

在融资信贷等方面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此外,省食药监局将定期通过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省发改委和相关部门通报“黑名单”信息,相关部门将按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列入“黑名单”的对象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食药监部门在接到外单位就相关主体的产品招投标、医保定点、名优认定等事项征求意见时,应对相关主体是否列入“黑名单”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如实出具意见。同时,食药监部门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向食药监部门投诉举报中心举报。

相关责任人员一并纳入 实现“惩戒到人”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将依托“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与社会共治平台”开发“黑名单”管理信息化系统,逐步实现“黑名单”信息的实时上下互通和快速查询比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按要求完成“黑名单”信息的录入管理和维护工作。

“建立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同时也是落实食品药品‘处罚到人’的重要举措之一。”业内人士认为,将严重失信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纳入“黑名单”,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措施,通过个人的信用管理来实现惩戒到人,可以进一步增强个人信用意识,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诚信自律,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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