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例大气污染环境犯罪案宣判 四人被判刑
2017-11-16   作者:   来源:四川商报

昨日,眉山(微博)市中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大气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娴婆村的一家煤焦油作坊,在无许可手续和环保措施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加热、销售煤焦油合计600余吨,产品含有毒物质,生产过程产生大量刺激性气味,严重污染环境。

经依法审理,法院当庭判处作坊老板等4人8个月至三年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眉山市检察院表示,这是四川查获数量最大的煤焦油案。眉山市中院称,此案系四川省首例大气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气味难闻 煤焦油作坊被举报

昨日上午,眉山市东坡区法院内,随着法官法槌敲下,被告人邓某平、邓某甲,邓某乙、马某某被带上被告席。四人为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崇仁镇村民,因非法收售煤焦油成了被告。

眉山市检察院起诉书称,2016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邓某平在未办理任何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从夹江县多个瓷砖厂收购煤焦油,利用其在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娴婆村2组租用土地修建的厂房进行储存并加工处理后销售。期间,邓某平雇佣被告人邓某甲和被告人马某某负责对煤焦油的抽取运输,雇佣被告人邓某乙负责对煤焦油加热处理并看守厂房,2016年7月,接到群众举报的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对该厂迸行查处后,邓某平仍旧安排其余被告人继续收购、储存、处理及锗台炼焦油,至案发共计非法处理煤焦油约200余吨。

今年1月,眉山市东玻区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邓某平煤焦油加工厂房进行查封,并对厂区地库、院坝贮罐、加工车间贮罐、靠院墙贮罐内的黑色粘稠固体取样送检。经检测,6份送检样品中5份均含有多环芳烃等有毒物质,且含量超过相关限值,为危险废物。

法院判决 四人犯污染环境罪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就邓某平的煤焦油作坊不具备危废品处理相应资质、生产过程不符合相关规定,排泄处理没有环保装置等逐一举证。

具有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资格的证人代某某出庭作证,对煤焦油的基本属性、主要加工工艺、所含物质的危害性等进行了描述。经多名专家证人证实,煤焦油中含多环芳烃、苯等有毒有害物质,在常温和加热状态下易挥发。对煤焦油的加工和处置应在完全密闭的情况下进行,所残留物质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排放。

法院认为,本案系当地村民因煤焦油加工过程中散发的臭味难闻,而向政府职能部门举报,引起案发,证实污染后果已发生。大量书证、物证证实在案发现场查获的物品系危险废物煤焦油,且数量巨大。邓某平等人用于加工煤焦油的设备和方式均不符合国家规定。根据来自环保部门、再生能源利用公司、环境治理公司的5名专家证人的证言证实,煤焦油在常温下及加热环境中,释放的有毒有害物会对人体造成损害,煤焦油加工过程需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密闭环境下进行,且对排放物和残留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法庭认为,邓某平非法处置危险为废物100吨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三至七年量刑。考虑主从犯及自首等因素,法院当庭判决:邓某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邓某甲、邓某乙和马某某三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相应罚金,同时禁止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煤焦油加工销售相关活动。

庭审中,邓某平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表示将牢牢记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新闻纵深

入罪着眼点前移 以情节入罪

大大提升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效率

“无合规资质、无合规环保设备,进行危险废物处置,严重污染环境,总量超过了3吨,已达到构罪条件。”承办法官、眉山市中院环境资源庭庭长刘锋表示,大气污染案件难以察觉,可视性不强,在取证、举证上都存在相当大难度。

“《刑法修正案(八)》不再要求将‘严重污染环境’解释为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实害结果,这将大大提升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效率。”刘锋表示,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338条入罪的重大调整,适用最高法、最高检2016年出台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以前刑法要求有‘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实害结果作为入罪条件,但实际上损害结果出现往往需要较长的过程,且刑法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现在立法将入罪的着眼点前移,以情节入罪,只要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情节要求即可运用刑罚处置。”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