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林业局近日印发《关于加强林业安全生产的意见》,从8个方面提出了加强林业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坚决遏制和防范林业行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意见》强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真正把抓好林业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不断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把林业安全生产工作与林业重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明确承担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专人负责,保障工作经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各有关业务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做好本业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指导工作。要严格落实林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同级党委政府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意见》强调,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提高装备设施安全性能,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要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细化并落实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每个岗位的责任。林业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国有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要建立林业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预防机制。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应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意见》要求,各级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与属地林业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和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林业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隐患。要加强林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林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重视林业安全生产工作、工作措施落实不及时、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不治理等情况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视实际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