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05号)
2017-12-13   作者: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食用农产品、冷冻饮品和粮食加工品等6类食品312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00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水果制品3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3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特殊膳食食品24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食用农产品91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冷冻饮品31批次,粮食加工品113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广州市海珠区凤阳佳恩百货店销售的标称广东珍奇味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古式陈皮(广式凉果),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17.8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8.0g/kg)高出1.2倍。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顺丰优选自营(经营者为北京顺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顺丰优选(网站)销售的标称深圳市乐和风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惠州市谷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悠米松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87 g/100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50 g/100g)高出74.0%。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天猫每滋旗舰店(经营者为江西若贝儿实业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南昌每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江西优能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元营养米粉,钠检出值为0.593mg/100kJ,比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1.9mg/100kJ)低68.8%。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天猫每滋旗舰店(经营者为江西若贝儿实业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南昌每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江西优能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贡稻优衡力燕麦营养米粉,钠检出值为0.0797mg/100kJ,比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1.8mg/100kJ)低95.6%。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淘宝网好伙伴孕婴生活馆(经营者为长宁县好伙伴孕婴用品生活馆)在淘宝(网站)销售的标称江西铭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营养有机营养米粉,蛋白质检出值为0.331g/100kJ,比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0.48g/100kJ)低31.0%;钠检出值为0.654mg/100kJ,比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1.8mg/100kJ)低63.7%。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六)天猫贝兜优麦专卖店(经营者为万载县揭氏奶粉贸易部)在天猫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杭州安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东亨盛维嘉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排骨小米宝宝营养粥,钠检出值为30.4mg/100kJ,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24.0mg/100kJ)高出26.7%。初检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

  (七)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大市场韩选银鲜牛肉经销点销售的牛肾,特布他林检出值为1.18μg/k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白路98号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双流区西航港佳佳鲜货配送经营部销售的菠菜,氟虫腈检出值为0.20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02 mg/kg)高出9.0倍。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九)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农副产品物流中心蔬菜市场少合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芹菜,毒死蜱检出值为0.43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05 mg/kg)高出7.6倍。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鲜菜区127档)销售的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0.86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2 mg/kg)高出3.3倍。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一)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鲜菜区337档)销售的茄子,涕灭威检出值为0.267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03 mg/kg)高出7.9倍。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二)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教育科技产业开发区西安金全盛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毒死蜱检出值为0.59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1 mg/kg)高出4.9倍。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通报相关省份依法予以查处,并要求江西、广东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北京、江西、广东、四川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江苏、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北京、浙江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上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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