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今年收官,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有望延期
2017-12-20   作者:叶开   来源:一财网

 自2015年年底正式启动,原计划到今年年底收官的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有望获得延期,但具体延期至何时目前尚不能确定。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决定,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延期一年,至2018年底结束。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对第一财经表示,农村“两权”抵押试点工作延期是必要的,目前试点工作开展的时间还较短,有些问题可能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需要进一步通过试点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

  所谓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主要是指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明确任务,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

  新华社曾引述人民银行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9月末,全国试点地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141亿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余额128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12月22日至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在北京举行,其中一项议程将是审议“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州区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原定今年收官

  央行有关负责人详解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时曾表示,目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现实选择,传统农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盘活“两权”存量资产存在现实需求。

  近年来,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推动下,金融机构采取多种灵活方式,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业务,部分地区制定了制度办法,积累了经验。但是,各地“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标准不一、做法不同,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保障,需要通过改革试点逐步完善。

  2015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做好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上述《指导意见》称,试点涉及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条款,由国务院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此后的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述决定称,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试点推进不平衡

  2016年3月,央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两个办法”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支持措施、试点监测评估等方面,对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明确了政策要求。

  2017年3月,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带队赴湖北省调研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时表示,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启动一年多来,试点地区农村产权交易基础环境不断改善,信贷管理机制和金融产品加快创新,抵押物价值评估和处置等核心难题得到积极破解,相关工作运行总体有序,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但同时,试点推进不平衡、配套措施不到位、金融服务不深入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体制机制的工作创新仍有待深化。

  潘功胜当时称,2017年是“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收官之年,希望各方加倍努力,坚持不懈把试点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做出成效。

  目前,涉及农村土地和资产方面的改革试点较多,除了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还有“三块地”改革试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在同步进行。

  与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一样,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工作原计划也是2017年12月31日届满。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改革试点,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为法律修改打好基础,今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期限延长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

  廖洪乐认为,与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相比,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开展的难度更大,前者主要涉及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如果调整到位,推广开来难度不大。而后者涉及到抵押物的处置问题,银行系统的积极性问题,都是难点所在。

  “银行系统以前可能没有做过多少这方面的业务,还缺少经验。需要在试点过程中逐渐摸索。”廖洪乐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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