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2017-12-21   作者: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1号),扎实推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面履行食品药品安全普法责任,结合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普法任务,健全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普法工作,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效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普法内容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依法监管和治理;深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学习宣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学习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食品药品安全法治意识;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增强广大党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三)实施原则

  一是坚持普法宣传与监管实践结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食品药品安全普法宣传融入食品药品监管实践全过程,在日常监管和执法办案过程中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切实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效果。

  二是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的同时,要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增强全社会的食品药品安全法治意识。

  三是坚持上下联动,密切协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落实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食品药品普法工作机制,形成普法工作合力。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督促检查。

  四是坚持创新机制,注重实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特点,创新食品药品安全普法工作理念、机制和方式方法,积极推动各项普法责任的落实,进一步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普法责任制

  一是明确普法责任。总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食品药品安全普法宣传工作,制定普法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总局局长对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普法工作负总责,各副局长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法制司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负责总局普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司局作为普法工作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普及宣传。各司局主要负责人为本司局普法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普法宣传工作,参照总局普法责任划分,明确内设机构普法责任和责任人。

  二是制定普法责任清单和年度普法计划。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食药监法〔2016〕116号)要求,制定本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和年度普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普法责任清单应当包括本单位普法重点宣传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责任部门、组织协调部门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废改立情况和年度工作重点进行动态调整。年度普法计划应当根据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目标、主要任务,列明具体职责分工和主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应于每年3月底前报总局备案。

  三是落实报告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报告机制,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及时掌握跟进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总局报送普法工作总结报告。

  (二)严格落实系统内普法责任

  一是落实主要负责人普法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6〕71号),认真组织实施食品药品法治宣传教育规划,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是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研究健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把法律知识考核结果以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并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每半年组织一次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学法;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普法培训、考试,增强法治思维、提高依法决策能力。

  三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普法培训考核。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食品药品安全普法培训纳入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按照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后及时组织培训并加强考核,保证培训质量。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普法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培训中要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时效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维护监管部门良好形象。

  (三)全面履行社会普法责任

  一是充分利用立法过程开展普法。在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过程中,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说明制度设计,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进行解读,方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理解运用。

  二是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普法。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要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人等重点人群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普法宣传有机结合,让人民群众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学习到法律知识、感受到公平正义。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网络热点问题和事件,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负责组织专家学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权威法律解读、宣传讲解,正确引导舆论。

  三是坚持执法过程全程普法。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将普法工作融入到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调查取证、听证告知、处罚决定和执行等各个环节宣讲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时释疑解惑,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和权利救济途径;在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以告知、提示等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条件、审批标准、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告知有关权利义务等注意事项;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过程中,要结合争议问题,积极阐明和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行政复议及应诉过程中的以案释法作用,针对影响面广、适用性强的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要组织开展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以案释法资源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功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总局成立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司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司,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食品药品安全普法工作领导和工作机构,每半年听取一次本单位普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普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落实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为普法工作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创新方式方法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食品药品安全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和平台载体,积极探索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宣传中的深度运用,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拓展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普法渠道,在拓展广度深度上下功夫,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普法宣传教育网络。同时,要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纪念日、食品安全宣传周和全国安全用药月等重要节点和重大活动,组织开展集中普法活动,进一步增强宣传实效。

  (三)强化检查考核

  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食品药品安全普法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完善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照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定期组织开展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对责任落实到位、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责任不落实、普法工作目标未完成的单位,及时约谈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总局将适时对各地食品药品安全普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地方政府。

  (四)推进经验交流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注重总结落实普法责任制的典型经验,进一步整合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普法资源,遴选优秀普法师资、编写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培育一批普法工作示范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普法宣传先进经验及优秀普法资源进行汇总,并推荐普法宣传示范单位,随年度普法工作总结一并报送总局。总局将择优向全国普法办推荐,并在系统内推广,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实现优质普法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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