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支持鲜笋等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
2017-12-29   作者:   来源:农情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就支持我省鲜笋等食用林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规范化栽培

加强鲜笋等食用林产品生产质量管控,规范鲜笋等食用林产品生产方式。开展竹林分类经营、定向培育,鲜笋等食用林产品生产基地应远离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源、土壤重金属及有害物质限量值高的区域。鼓励生产主体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无害化处理有机肥、节水灌溉、生物防治等技术,推进鲜笋生产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厅造林处、林改处、防检局、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二、实施可持续经营

加强竹林可持续经营管理,提倡竹阔混交,提高竹林生态质量,提升竹鲜笋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加强水土保持,增加生物多样性。充分利用竹林林间空地,补植套种乡土珍贵阔叶树种,对符合条件的从造林绿化专项资金中每亩给予补助500元。开展竹林基地森林认证,对开展森林认证的竹林基地优先纳入现代竹业发展资金项目进行建设扶持。(责任单位:厅造林处、科技处、林改处、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三、鼓励规模经营

支持发展以竹鲜笋生产为主的竹业专业合作社,对新建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纳入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范围。推进“龙头企业+竹业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的规模化经营,支持竹笋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专营专销、连锁经营。鼓励以企业、竹业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统一实施“一品一码”,实现竹鲜笋质量的可追溯。支持龙头企业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融资,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笋竹类龙头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厅造林处、科技处、林改处、产业处、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四、支持争创品牌

鼓励竹笋规模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创建,实行标准化生产、信息化管理,提升品牌规模效应。加强“可追溯”竹笋产品的品牌宣传,支持龙头企业和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发地方特色竹资源,支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无公害产品、有机产品、森林食品等绿色产品认证。对新认定为中国弛名商标的企业、单位或被新核准为国家注册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人,由省弛名商标奖励专项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10万元奖。(责任单位:厅产业处、科技处、林改处、造林处、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依托省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做好竹鲜笋质量安全监测。支持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社积极参与省地方标准制定,支持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社、企业创建国家林业标准示范企业,对被认定为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的,从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厅科技处、产业处、造林处、林改处、省林科院、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六、推进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鼓励生产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参与鲜笋等食用林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支持生产经营主体、检测机构和基层监管机构追溯装备条件建设,建立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加快构建全省互联互通的鲜笋等食用林产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实现鲜笋等食用林产品质量的全程可追溯,降低质量安全风险。(责任单位:厅科技处、造林处、林改处、信息中心、省林科院、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七、加强宣传培训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各类新媒体,加强对林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公益宣传,增强林业生产主体对质量安全追溯重要性的认识,培育追溯思维。要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引导科学经营。鼓励科技人员下乡为林农竹笋生产提供技术服务与指导,大力推广《毛竹鲜笋培育技术规程》(DB35/T 1424-2014)、《绿竹笋丰产栽培技术规程》(DB35/T 569-2004)等省地方标准,稳步提高鲜笋等食用林产品质量。(责任单位:厅科技处、造林处、林改处、产业处、防检局、推广站、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八、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摆在重要位置,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则,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做好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鼓励越来越多的生产主体自觉参与追溯体系建设,不断扩大追溯品种和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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