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我厅召开《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媒体通气会,副厅长李钢生,厅法规处、环保处、海域处、执法总队的有关负责人参会,会议邀请了20多家媒体参与。
《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于2017年9月30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大陆沿海省份第一部规范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李钢生在会上指出,该法规的顺利出台,是我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省的海岸带综合管理步入更加规范的新时代。该条例的施行,对于加强我省海岸带管理、有效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推进海岸带可持续发展、增强福建总体经济实力和竞争力、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以及加快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从海岸带范围划定、管理体制与部门职责、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岸带分类保护、合理利用、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七个方面进行规范。
《条例》明确划定了我省海岸带的具体范围,突出了保护优先的原则。将海岸带划分为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三类,对严格保护区域实行名录管理,实行最严格的保护,禁止各类建设活动;建立了建筑后退线制度,规定在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内,属于尚未建成区的,按照沿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域延伸不少于200米的标准划定建筑后退线,后退线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将由各级政府逐步优化调整至建筑后退线外。严格控制围海填海,海岸带范围内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禁止实施围海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一般不实施围海填海。
《条例》建立了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制度。规定由省政府确定沿海各设区的市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任务,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我省自然岸线保有率高于国家下达我省到2020年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得低于37%的要求。
同时,《条例》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海岸带综合管理体制。建立了由各级政府主导的海岸带监督管理执法联合联动机制。
此外,《条例》还对公共沙滩的保护和管理、强化对围海填海的管控、鼓励海岸带整治修复以及陆源污染物排海和渔业养殖管理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