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2018-01-04   作者: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医保政策又有利好。从市医保局获悉,今年起,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一,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待遇相同。其中,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住院报销比例、大病保险保额等多种医疗待遇均有所提高。

抑郁症

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目录

据福州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并轨整合,是为了进一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统一。

普通门诊待遇方面,此前新农合年度最高实报200元,城镇居民年度最高实报400元。调整后的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个人负担部分)800元/人,支付比例50%。就医范围限在我市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大学生就医范围扩大到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分为特殊慢性病、普通慢性病和其他病种等共26种,其中首次将抑郁症纳入门诊特殊病种。门诊特殊病种(含多个病种)起付标准为400元,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接受门诊特殊病种治疗不设起付标准,治疗费用不累计起付标准。

三甲及市外住院

报销比例统一为55%

住院待遇较过去总体保持平衡,原新农合的报销比例有所提高。原新农合住院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在6万元以内的(含6万元),在三甲及市外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为45%;三乙(含专科三甲)医院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今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在三甲及市外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800元、报销比例为55%;三乙(含专科三甲)医院的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65%;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80%;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起付标准为150元、报销比例为90%。

据介绍,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为止;纳入单病种收费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该病种收费标准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结算。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统一调整为3万元

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此前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与保额相同,但起付标准不同。统一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万元,保额由原来的16万元提升至20万元,赔付比例50%。生育医疗费待遇主要分为病理性分娩和正常分娩(含正常产、剖宫产)两类,病理性分娩执行住院报销政策,正常分娩的参保对象,符合我省和我市计划生育政策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次性定额报销8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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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明确医保优惠救治待遇

为规范开展医保优惠救治工作,切实减轻福州市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负担,市医保局印发通知明确了参保人员享受优惠救治待遇的救治范围和条件,确定相关病种的定点救治机构,以及救治方式和救治待遇。

其中,终末期肾病、血友病、慢性髓细胞性白血病、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和克罗恩病实行门诊救治,艾滋病机会感染实行住院救治重性神病实行门诊救治和住院救治。参保患者在享受医保优惠救治待遇的基础上,可按现行政规定同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准扶贫疗叠加保险、健康扶贫商业补充保险待遇,并实行“一式”结算。优惠救治费用计入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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