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2018-01-08   作者: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闽海渔〔2017〕283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内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6〕55号)(以下称《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内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16〕43号)要求,为做好2017年度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报、审核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工作

  ㈠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尽快部署,严格按要求帮助和指导各乡镇、村符合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内容包括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和养殖机动渔船、船主和养殖证基础信息、补贴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法违规情况等。

  ㈡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油补相关规定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业生产者的补贴申请资格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重点公示渔船在补贴年度是否正常生产作业。公示结束后,于2018年1月底前将补贴年度内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信息统计报送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㈢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定、汇总,并于2018年2月20日前,以书面文件形式将本设区市2017年度《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中央财政海洋捕捞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中央财政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中央财政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上报省厅,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并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电子表格。

  ㈣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福建省渔业油价补贴管理系统上进行数据录入申报、审核。

  二、审核工作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农业部有关文件规定的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贴标准,认真审核把关。渔船所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渔船证书真实、有效性以及渔船灭失、违规处罚情况和扣减情况审核结果负责。

  ㈠有关申报时间认定问题。2017年度渔船报废、拆解或新建,其补助资金按农业部备案的实际作业时间(按月计算)申报。2017年度渔船灭失以及打捞修缮后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情况,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执法、港监、船检、渔业互保等单位提供的资料核准生产情况,并提出渔业油价补助发放扣减建议。

  ㈡有关买卖渔船申报主体问题。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报油价补助,未办结的由该渔船原船舶所有人申报。

  ㈢有关违规渔船相关问题。各级渔业执法机构查处的2017年度违法违规渔船(含本地及异地),逐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2018年1月15日前将2017年度外省及本省(含异地)违规渔船情况汇总报送省厅。

  公示期内被检举不具备申报油补条件的渔船或任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保公示时间和范围,避免漏报或流于形式。

  三、申报材料

  我省渔业生产者在填报申请表时要提供以下材料:

  ㈠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原件);

  ㈡申请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㈢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书或养殖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经船检、渔监、捕捞许可审批等机构予以审核确认通过的,可不提供);

  ㈣申请人银行存折(复印件)。

  四、其它要求

  ㈠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提高渔民及时办理换发渔船相关证书的意识。有关职能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理换发证,避免因换发证延误出现证书断档问题。

  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做好本辖区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和审核工作,坚决防止虚报、乱报行为,确保惠渔政策公平公开公正。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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