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包装废弃物监管势在必行
2018-01-19   作者:   来源:中国农药网

关于农药包装废弃物监管提出已经几年了,但农药市场一直待规范化、制度化。继农药产品二维码关联生产溯源、中国农药零增长,减量增效施用目标完成后,环保部、农业部联手征求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办法意见,准备发布专门法规,为农药包装废弃物强制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提供执法依据。

  我国是农药生产和使用大国,每年农药原药的消费量为50万吨左右,所需的农药包装物高达100亿个(件),其中,被农民随意丢弃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超过30亿个(件),成为农村固废污染的重要来源。我国农药包装废弃物如此量大面广,长期未得到规范回收处理,随意丢弃危害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农药包装废弃物一直是农业面源管理难点,是生态文明建设重点。随着农药管理主体的明确,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摆上日程,农药包装废弃物已进入强制化监管程序。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履行回收义务,双方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瓶、罐、桶、袋等)。鼓励企业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淘汰铝箔包装物,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大容量包装物。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类型、数量、回收日期、去向等信息。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暂存于专门场所或容器,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识,不得露天存放,不得将危险特性不相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混合贮存。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与专业化机构合作,委托其代为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费用同样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2016年8月11日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的方案》,提出“实施废弃农药包装物押金制度,探索基于市场机制的回收处理机制,对废弃农药包装物实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奖励或使用者押金返还等制度,引导农药使用者主动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县级以上政府合理布局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络及县域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引导和扶持专业化机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本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场所名单,并及时更新。进入集中贮存场所前分散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将农药包装废弃物转移出集中贮存场所,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还应当依法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审批相关手续。

  农药包装物市场化回收非常值得。2014年,杜邦植物保护中国区就开始在长江流域水稻重点种植区联合经销商和零售商一起开展“杜邦康宽环保行”项目,倡导农民主动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该企业采取“10个废弃包装物换取1个同等包装规格的康宽产品”形式,产生了令人吃惊的效果。“2014年,共回收2,146万个废弃包装物;2015年底回收约2,600万个,增幅达21%。此活动成就了康宽的水稻用药明星地位。

  农药废弃物也属放错地方的资源,回收包装物与营销结合完全可产生意想不到的多赢效果。每一家负责任的农药企业,都要正对包装物废弃管理新要求,积极选用可降解包装物,推广大规格包装,以减少包装物残留;致力开发包装物回收重复利用技术;积极建立自产包装物清洗回收网络,与农药产品激励推广政策结合起来,提高包装回收率;积极参与地方废弃物机制建设,在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中发挥自身资源集成作用,延伸新的增长点。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