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精心策划,密谋盗窃,专偷池塘草鱼。本以为仅是贪点小便宜,充其量受点行政处罚就没事了,没想到竟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经永安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周某、陈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3000元。
周某和陈某平时喜欢吃鱼,又不想花钱购买,于是两人相约晚上去池塘“偷几头”。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他们先后5次到他人承包的鱼塘,用事先准备好的鱼竿在池塘边钓鱼,共钓得草鱼23条,重92斤,所钓得的草鱼都被周某和陈某拿回家或者到饭店加工食用。经鉴定,周某偷走的草鱼价值人民币680.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根据司法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也就是说构成多次盗窃的,无论涉案金额大小,均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周某和陈某均认为偷几条鱼,“蚂蚁搬家”不会被发现,即使被发现顶多被行政处罚,殊不知两人在两年内先后5次到池塘偷鱼,属多次盗窃,按照刑法规定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