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农村经济合作社一张“合法身份证明”
2018-03-19   作者:   来源:福建农村经营管理

8年前,人民日报刊发报道《永联“定义”新农村》称: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到底是个什么样?到江苏省张家港市永联村走走看看,或许会有新发现。永联村“不像一个村”,基本上是“没有传统农民的农村”。

  8年后,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对外公布,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村党委书记吴慧芳带着对乡村振兴的热切期盼,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这次参会,吴慧芳结合永联村的发展实际,建议给农村经济合作社提供一张“合法身份证明”。

  “近些年,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强,但农村经济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缺失,制约了其活力的进一步释放。建议出台相关条例,明确农村经济合作社法律主体地位,推动农村经济合作社步入规范化轨道。”接受时,吴慧芳开门见山。

  吴慧芳解释说,农村经济合作社承载着集体土地、集体资产、集体资本的经营管理职能,长期以来对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维护农民经济权益、推动农民增收致富发挥了极大作用。然而,农村经济合作社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活力的发挥和释放。“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后,经由折股量化改造而成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登记困惑和身份认同尴尬,没有依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通行证’。”

  吴慧芳说,从2015年10月开始,全国统一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三证合一”,但是农村经济合作社均没有营业执照,原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机关技术监督局也已停止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因此农村经济合作社没有合法身份证明。“正因为农村经济合作社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市场地位尴尬,不仅难以在金融机构贷款,还要承担无限民事责任;不仅不能作为市场投资主体,其他经营活动也受到限制。”

  在吴慧芳看来,农村经济合作社兼具地域性、社区性、内部性,不同于一般的法人组织,也不同于公益性组织,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难以准确界定其属性。

  吴慧芳建议,出台全国性或地方性农村经济合作社管理条例,明确农村经济合作社法律主体地位。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经济合作社作为特定法人,可以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赋予法人资格和市场主体资格,保障其作为市场主体公平地参与市场经营活动,推动农村经济合作社步入规范化轨道。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