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
2018-03-22   作者:   来源:农情

为做好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经商中国海警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宣传引导,提早做好部署安排

  2018年2月8日,我部发布《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在上年基础上有所调整,沿海各级渔业部门要继续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要深入渔村、渔港、渔船,与渔民群众开展面对面的交流,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和伏季休渔管理的具体要求,了解渔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引导和帮助渔民提前做好生产安排,争取广大渔民群众对休渔制度的理解和支持;要在运用好广播、电视、报纸、海报、横幅、明白纸等传统宣传方式的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手机、微信等宣传手段,让更多的人了解、支持和配合海洋伏季休渔,为加强休渔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特别是要做好今年首次实施的幼鱼比例制度的宣传解读,引导渔民优化捕捞渔具,确保开捕后幼鱼比例符合相关要求。

强化协调配合,切实维护休渔秩序

  各级渔政执法部门,要对标《“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农渔发〔2018〕4号),抓紧时间制定本地区伏季休渔执法工作计划,加大对管辖海域内伏休违规作业,特别是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和“电毒炸”等违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给守法捕捞渔船以公平捕捞环境。要密切做好省际间、省与国家管辖海域之间执法的协调配合,建立相关联动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和衔接配合方式,探索不同海域间交叉执法模式,确保执法海域全覆盖,案件交接无缝隙,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要做好行刑衔接,及时将行政执法检查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转送司法机关处理。

突出管理重点,提高休渔管理效率

  沿海各级渔业部门要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严禁渔船异地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经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确认后可以异地休渔,由停泊地渔业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要充分发挥港口执法投入少、效率高、效果明显的优势,充分利用港口监控等各种信息化手段,切实强化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要重点加强对定置作业、特许捕捞以及捕捞辅助船的监管,坚决打击擅自延长作业时间、变更作业方式、扩大作业区域、先开渔海区的渔船跨区作业以及捕捞辅助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的行为。

做好支持保障,推动休渔顺利实施

  沿海各级渔业部门要统筹用好现有的渔业补贴政策和资金,为休渔顺利实施提供保障。要积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鼓励从渔业油补政策省级统筹资金中调剂资金用于休渔补贴;要将渔业生产成本补贴与是否依法休渔进行挂钩,对违规渔船要扣除补贴,可将处罚资金用于奖励守法休渔渔船。同时,还要继续做好休渔期间的渔民服务工作,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渔具合规性检查,提高广大渔民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消除安全隐患,降低违规作业可能。

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鼓励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和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对举报案件,要迅速部署,认真核查,严肃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通报相关查处情况。要及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形成严厉打击违反休渔制度的有力震慑。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伏休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

  休渔结束后,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海洋伏季休渔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10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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