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政策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财政资金、金融资金等合力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政策措施。根据工作部署,从2018年开始,在河北、内蒙古、安徽、河南、海南、宁夏、新疆等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基础条件较好的省(区)率先开展试点,2019—2022年将进一步扩大试点省份范围。
重点支持对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符合政策要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支持方向和措施:
试点省份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当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发挥优势、互补共赢。对龙头企业重点支持其发展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和其他新业态;对农民合作社重点支持其提升农业服务能力、带动农户发展能力,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对家庭农场重点支持其提升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水平。对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开展高效农业种养基地建设、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农产品加工、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项目要加大支持力度,补齐农业产业链条短板,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获得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贷款,优先安排贴息。
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通过增信、担保等方式申请生产经营贷款,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并允许根据市场情况适当上下浮动,比例一般不超过5%。加强银政合作,推进抵押担保方式创新,有效解决抵押担保难问题,对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融资需求,农业银行优先调查、优先审贷、优先安排信贷规模。对于纳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贴息支持范围的,农业银行优先放贷。
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抓手,摆到突出位置,安排或争取资金,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等共同出资建立农业产业化增信机制。对于与农业银行合作建立增信机制的,原则上按照存放在农业银行资金额度的10倍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进行放贷。对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提供贷款担保的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将现有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等项目资金向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适当倾斜。
农业综合开发出资的财政股权投资基金、农业银行出资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结合,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中积极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投资,进一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加大投入,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并帮助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建立产权清晰、股权合理、治理健全的机制。
通知强调,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农业银行要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开展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情况通报、工作调研等合作,共同商定相关主体支持方向和具体工作,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