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同安区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调解书,赔偿责任人同日支付了全额赔偿款。至此,全省第一例以政府为原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汀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交通事故导致水污染事故索赔案正式结案,这也是厦门市同安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成立以来办结的第一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该案件是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一次有益尝试,被列为同安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典型案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全省试点单位,同安区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企业违规 造成数十万元损失
去年3月底,某物流公司司机王某为了抄近路,违反相关规定,驾驶运载变压器油大型货车进入汀溪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不料,中途货车发生了侧翻,变压器油泄露,并经路边水沟流入附近鱼塘,造成鱼类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某没有依法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同安环保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同安分站环境监测人员对鱼塘以及汀溪水库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显示,鱼塘水质受到严重污染,接纳山间雨水后将溢出而威胁到汀溪水库饮用水源安全。
时值雨季,区政府迅速组织进行了应急处置:为防止雨水大量流入鱼塘导致受污染水体溢出,及时组织力量在汇水区挖掘导流沟引流;为迅速降低塘水污染物浓度,采取了隔油栏拦截、吸油毡吸附等针对性处置措施,但鱼塘下涌动的暗泉影响了处置效果。为了彻底消除隐患确保饮用水源安全,该区组织开展“隔空抽离”——将受污染的鱼塘水全部抽空转运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由此产生了大笔处置费用。
“谁污染 谁买单”
要如何更好地让企业为自己的过失“买单”?按照国家、省和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试点方案要求,去年6月,同安环保分局经区政府授权后开始对该案展开调查取证和材料收集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本次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开展评估鉴定,最终评估因该污染事故造成应急处置、鱼塘主经济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万元。
去年11月,环保分局代表同安区人民政府向责任方发送关于举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的告知函,举行磋商会议,并委托律师就损害事实、赔偿责任等具体问题与损害人进行磋商,磋商不成后按要求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就损害事实、责任承担和赔偿数额等达成一致意见。
该污染事件被列为同安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典型案例。事后,区直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了监管力度,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潜在风险点进行持续排查、监管并互通信息,制定汀溪水库饮用水源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提升应对突发污染事件能力。去年8月,区政府组织进行了汀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谁污染,谁买单!”市环保局同安分局局长黄平告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赋予政府作为辖区内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权利人资格,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时候,代表辖区内的自然资源权利人去进行有关损害赔偿的磋商或诉讼,填补了法律制度上的空白。
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全省试点单位,同安区精选了三个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实践。通过不同案例的具体实践,有效促进实施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奠定实践基础、积累实践经验。
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同安区出台《厦门市同安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试点工作方案》,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试点工作方案要求,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治理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同时,同安区加强了配套措施建设,不仅设立了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为索赔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还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修复专家小组和索赔法律工作小组,为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