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上午,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了解到,为了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发挥地方性法规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规范、引领、保障作用,确保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省政府对《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以一揽子修正的方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该法规修正案草案。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中拟增加海域使用申请人因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前应当依法取得用海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经核准、备案后,申请人应当将核准、备案文件提交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海域使用。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中,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或移植造成死亡的,要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在紧急状态下,必须看法、移植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可以先行处理,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在三天内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拟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饮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