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沙县县政府制定出台了《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牛蛙养殖的通告》,通告要求发布之日起,严禁在全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牛蛙养殖场,对已有的牛蛙养殖场应在2018年5月31日前实现养殖废水达标排放,否则,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闭拆除。
为了做好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县农业局组织印发了《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牛蛙养殖的通告》300份分发到各乡(镇、街道)所辖各行政村、主要人口聚居地等场所进行粘贴,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同时,要求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牛蛙养殖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4月17日-18日,县农业局组织渔政执法、水技人员到有关乡镇开展禁养宣传动员工作,并深入部分已有的牛蛙养殖场所进行督促检查,发现存在不同程度的养殖废水直排、随意丢弃病死蛙体等问题,当即要求养殖业主遵照通告规定,加强养殖管理,严格用药,完善配套病死蛙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养殖废水处理设施,做到养殖废水限期达标排放。
下一阶段,县农业局将协调环保局、生态执法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各乡(镇、街道)做好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