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综〔2018〕76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农办)、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农行、邮储银行、农信联社(农商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要求,更好地规范和指导我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和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18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和扶持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精神,为扎实推进全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进一步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并达到一定水平的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
(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种养大户、家庭农(林)场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骨干、农业职业经理人和返乡下乡涉农创业者。
(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稳定就业的农业工人(农业雇员)。
(三)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各类人员。
上述每种类型实行分级认定,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第四条 认定条件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应遵循公平、公开和农民自愿原则。
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农产品安全生产意识,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劳动力年龄内(18~60周岁),特殊情况可以延至65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
(三)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从事农业职业技能服务,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并能带动周边农户发展生产。
(四)学历要求:初级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相当于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相当于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从事涉农产业收入:初级新型职业农民从事涉农产业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倍以上;中级新型职业农民从事涉农产业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倍;高级新型职业农民从事涉农产业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倍以上。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认定条件的农业从业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向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书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认定条件和指标体系,对农业从业者的申请材料、生产经营情况、遵纪守法和信用记录情况进行审核。
(三)公示。对通过审核的待认定人员,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以县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或授权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同时录入国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上报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
(四)颁证。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颁发证书,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证书按照农业部颁布的统一样式,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农业主管部门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对通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已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优先享受各级、各部门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的服务和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收回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不再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一)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以及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
第七条 扶持措施
(一)金融支持。省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为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提供金融授信和优惠政策。执行低于当地农村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率平均水平的优惠利率;对地方政府建立担保基金并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最低可执行基准利率。农业银行对贷款金额50万元(含)以下,符合其相关信贷条件的,可采取可循环方式,随借随还,利息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邮政储蓄银行对贷款金额50万元(含)以下的免抵押,利率优惠8-15%,并在授信额度内可随时支取,在合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利息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小额贷款实行免抵押,利率执行低于农户贷款利率平均水平的优惠利率,利息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种养业项目,优先参与农业政策性保险。
(二)项目支持。现有农业优惠政策和项目优先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各类农业补贴和优惠政策,达到市级或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林)场扶持标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和扶持;其发展设施农业、标准化种养殖、苗木花卉、经济林及林下经济、农业“五新”等,符合条件的优先扶持;实行连片规模经营的,其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在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或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予以扶持;其创办的农业实体项目新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连片20亩以上的,流转合同生效后给予生产设施用地面积1%的支持;其创办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符合要求的优先补助;其创办的经营主体获得农业部所属机构农产品认证、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教育培训。引导、鼓励和帮助新型职业农民主动更新知识,提升从业素质和能力。符合条件的,优先作为“福建省新型职业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福建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以及“福建省大学生返乡创业行动”、“福建省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培养对象,免费选送到大中专院校进行系统的学习培训,免费参加各类技术培训。
(四)指导服务。组织农业科研院校专家和有关部门专业人员,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农业创业和“五新”技术应用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创业能力。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承担“推动科研院校开展重大农机推广服务试点工作”院校的农业科技服务,其创办的经济实体优先给予农科院“双百工程”、农业厅“乐农”服务队等结对帮扶。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纳入12316农村服务平台的服务对象,享受平台提供的线上线下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
(五)激励表彰。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作为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遴选对象,优先推荐参加团中央、农业部组织的“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评选表彰活动,优先推荐参加农业部组织的“风鹏行动·新型职业农民”资助对象评选。
第八条 获得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要积极带动传统兼业农民运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发展生产,带头和带动传统兼业农民参加各类公益性的免费的农业培训,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促进增产增收和共同发展。
第九条 承担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任务的市、县(区),按照农业部有关要求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自然纳入本办法确定的服务管理体系,与本办法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享有同等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条 福建省农业厅(省委农办)负责指导全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认定后的新型职业农民的跟踪服务和政策扶持,建立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和扶持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农业厅(省委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福建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扶持办法(试行)》(闽农科教〔2015〕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