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首例盗采海砂入刑案宣判 惩处同时兼顾生态修复
2018-07-24   作者:陈铁夫   来源:福州日报

近年来,随着福州市经济快速发展,建筑用砂数量激增。海砂由于易开采、运输成本低等因素,被不法分子觊觎,盗采海砂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侵犯国家财产,也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近日,由马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康某非法采矿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这是福州市第一起违规采挖海砂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庭审结束后,在福建海警第一支队驻亭江部队码头,马尾区检察院、福建海警第一支队、福州市海洋渔业部门共同实施“增殖放流”生态修复项目,康某自愿出资5万元购买3万多尾白鲫鱼、草鱼鱼苗参与“增殖放流”。该案的办理既惩治犯罪,又修复生态,充分体现马尾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攸关民生的生态资源保护,打响做强生态检察品牌的理念。

2017年1月17日、4月18日、7月18日,“顺兴6686”船在闽江口附近海域3次进行无证采挖海砂作业。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曾3次对“顺兴6686”船实际所有人康某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并责令其将所采的海砂卸回采砂海域的行政处罚。

非法采挖海砂直接影响到海岸和相关海域地貌,使闽江河床遭受破坏,航运风险加大,生态系统受到严重损害。针对盗采海砂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行政执法强制手段不足、证据容易灭失等问题,检察长丁璇带队提前介入引导执法机关及时固定涉案海砂数量、事发海域经纬度等证据,并督促对海砂价格进行鉴定,确定涉案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具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作为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马尾区检察院立刻启动监督程序,督促海洋渔业部门向福建海警第一支队移送侦查立案。今年4月18日,康某主动到福建海警第一支队投案自首,并于5月23日在马尾区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马尾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冰介绍,这是一起“两法衔接”的成功案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顺畅衔接,对今后福州市办理此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而促成康某实施“增殖放流”项目,也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注重修复生态保护环境的力度和决心。

责任编辑: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