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提交正在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保护第一的发展理念”首次写入我省立法,并贯穿整个条例(草案)始终,成为可操作、可执行的规定。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谈及该条例的必要性时表示,形成一部从整体和全局规制生态文明建设的牵头抓总的基本法规,以解决单靠分散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调控生态文明建设的问题,也为制定出台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措施提供法律依据,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条例(草案)充分吸收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成熟经验做法以及调研中获取的基层经验,尊重基层干部群众的首创精神,努力将其中的好做法转化为法规形式予以推广施行:如我省水土保持治理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形成了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长汀经验”,条例(草案)对我省水土保持治理经验进行总结提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水土流失治理计划,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作,开展以小流域、坡耕地、崩岗为重点的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引导社会资本用于水土流失防治;又如发端于我省的河长制,获得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充分肯定,条例(草案)将河长制、湖长制上升到立法层面,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行河长制和湖长制,各级各流域河长、各湖泊湖长应当组织做好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及相关执法监管考核等工作,落实河湖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完善河湖管护标准体系和监督考核机制。此外,条例(草案)还将我省林改成功的经验也纳入了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