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政府正式做出批复,原则同意《泉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要求泉州市按有关规定尽快公布并认真实施。
福建省政府在批复中明确,同意设立“潘南工业与城镇用海区”等15个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湄洲湾外矿产与能源区”等3个矿产能源区、“大坠岛旅游休闲娱乐区”等7个旅游休闲娱乐区、“泉州湾河口湿地海洋保护区”等2个海洋保护区、“大港湾保留区”等6个保留区、“大港湾浅海滩涂养殖区”等2个养殖区、“泉州湾贝类增殖区”1个增殖区、“近海捕捞区”1个捕捞区、“崇武渔港区”等3个渔港区、“肖厝港口区”等8个港口区、“湄洲湾航道区”等3个航道区、“大生北锚地区”等15个锚地区、“泉州湾跨海大桥通道区”等3个通道区、“黄干岛输油海底管线区”1个海底管线区、“东周半岛东部排污区”等5个排污区、“湄洲湾外倾倒区”等3个倾倒区、“百崎生态整治区”等5个生态整治区。
福建省政府在批复中指出,泉州沿海岸线资源丰富,海洋生态环境优良,海洋生物、海盐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丰富,拥有独特的生物化石和海蚀地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较多。泉州市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部署,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按照依法治海、生态管海的要求,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实施《区划》,到2020年,泉州市海洋保护区面积不少于9645公顷,保留区面积不少于78500公顷,海水养殖用海功能区总面积不少于6600公顷,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6%,整治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93公里,整治海域面积不少于5900公顷,符合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占区划海域面积达到75%以上。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得到合理控制,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渔业发展得到保障,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