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4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61号)精神,为明确畜禽数量要求,细化申请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内容,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畜禽数量要求
(一)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
1.猪:单品种基础母猪数量在100头以上,公猪数量在12头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2.牛、马:单品种基础母牛(马)数量在150头(匹)以上,公牛(马)数量在12头(匹)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3.羊:单品种基础母羊数量在250只以上,公羊数量在25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4.鸡:单品种成年母鸡数量在300羽以上;公鸡不少于30个家系;
5.鸭、鹅:单品种成年母鸭(鹅)数量在200羽以上;公鸭(鹅)不少于30个家系;
6.兔:单品种基础母兔数量在300只以上,公兔数量在60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7.蜂:单品种蜂群数量在60箱以上;
8.抢救性保护品种及其他品种的基础畜禽数量要求由福建省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规定。
(二)原种场
1.牛、马:单品种基础母牛(马)数量在200头及以上,其中奶牛品种的基础母牛数量在800头及以上;
2.猪:大白基础母猪数量在600头及以上,长白基础母猪数量在600头及以上,杜洛克基础母猪数量在300头及以上,其他单品种基础母猪数量在200头及以上;
3.羊:单品种基础母羊数量在500只及以上;
4.禽:单品种成年母鸡(鹌鹑)数量在2000羽及以上、单品种成年母鸭数量在1500羽及以上、单品种成年母鹅(鸽)数量在1000羽及以上;
5.兔:单品种基础母兔数量在1000只及以上;
6.犬:单品种基础母犬数量在100条及以上;
7.蜂:单品种蜂群数量在200箱及以上;
8.种公畜要求三代以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在8个及以上;种公禽的家系数60个及以上;
9.其他未明确的畜(禽)数量要求按相近的畜(禽)数量确定。
(三)曾祖代场
1.牛、马:基础母牛(马)数量在200头及以上;
2.猪:基础母猪数量在400头及以上;
3.羊:基础母羊数量在400只及以上;
4.禽:成年母鸡(鹌鹑)数量在2000羽及以上、成年母鸭数量在1500羽及以上、成年母鹅(鸽)数量在1000羽及以上;
5.兔:基础母兔数量在1000只及以上;
6.犬:基础母犬数量在100条及以上;
7.蜂:蜂群数量在200箱及以上;
8.纯系(或合成品系)数量在3个及以上;
9.其他未明确的畜(禽)数量要求按相近的畜(禽)数量确定。
(四)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场所
1.生产牛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牛数量不少于50头,生产羊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羊数量不少于100只;生产牛胚胎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200头,生产羊胚胎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300只;生产牛卵子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100头,生产羊卵子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200只;其他家畜品种的种畜饲养数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2.种畜为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或者为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并符合种用标准;
3.体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三代系谱清楚,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五)一级扩繁场
1.牛、马:单品种基础母牛(马)数量在150头及以上,其中奶牛品种的基础母牛数量在500头及以上;
2.猪:大白基础母猪数量在300头及以上,长白基础母猪数量在300头及以上,杜洛克基础母猪数量在150头及以上,其他单品种基础母猪数量在100头及以上;
3.羊:单品种基础母羊数量在250只及以上;
4.禽:单品种成年母鸡(鹌鹑)数量在1500羽及以上、单品种成年母鸭数量在1000羽及以上、单品种成年母鹅(鸽)数量在800羽及以上;
5.兔:单品种基础母兔数量在400只及以上;
6.犬:单品种基础母犬数量在50条及以上;
7.蜂:单品种蜂群数量在100箱及以上;
8.种公畜要求三代以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在6个及以上;
9.其他未明确的畜(禽)数量要求按相近的畜(禽)数量确定。
(六)祖代场
1.牛、马:基础母牛(马)数量在100头及以上;
2.猪:基础母猪数量在200头及以上;
3.羊:基础母羊数量在250只及以上;
4.禽:成年母鸡(鹌鹑)数量在1500羽及以上、成年母鸭数量在1000羽及以上、成年母鹅(鸽)数量在800羽及以上;
5.兔:基础母兔数量在400只及以上;
6.犬:基础母犬数量在50条及以上;
7.蜂:蜂群数量在100箱及以上;
8.专门化品系数量在2个及以上;
9.其他未明确的畜(禽)数量要求按相近的畜(禽)数量确定。
(七)奶牛场
基础母牛数量在100头及以上。
(八)二级扩繁场
1.牛、马:基础母牛(马)数量在50头及以上;
2.猪:纯种基础母猪数量在100头及以上;
3.羊:基础母羊数量在100只及以上;
4.禽:成年母鸡(鹌鹑)数量在1000羽及以上;成年母鹅(鸽、鸭)数量在400羽及以上;
5.兔:基础母兔数量在200只及以上;
6.犬:基础母犬数量在30条及以上;
7.蜂:蜂群数量在60箱及以上;
8.其他未明确的畜(禽)数量要求按相近的畜(禽)数量确定。
(九)父母代场
1.牛、马:基础母牛(马)数量在50头及以上;
2.猪:基础母猪数量在100头及以上;
3.羊:基础母羊数量在100只及以上;
4.禽:成年母鸡(鹌鹑)数量在1000羽及以上;成年母鹅(鸽、鸭)数量在400羽及以上;
5.兔:基础母兔数量在200只及以上;
6.犬:基础母犬数量在30条及以上;
7.蜂:蜂群数量在60箱及以上;
8.其他未明确的畜(禽)数量要求按相近的畜(禽)数量确定。
(十)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以及单纯从事经营种畜禽交易
1.牛、马:50头及以上;
2.猪:100头及以上;
3.羊:100只及以上;
4.禽:鸡(鹌鹑)数量在1000羽及以上;鹅(鸽、鸭)数量在400羽及以上;
5.兔:200只及以上;
6.犬:30条及以上;
7.蜂:60箱及以上;
8.其他未明确的畜(禽)数量要求按相近的畜(禽)数量确定。
(十一)供精站(点)
无数量要求。
(十二)孵化场(坊)
年孵化2万枚及以上。
(十三)配种站(点)
无数量要求。
(十四)种公猪站
纯种公猪数量在30头及以上。
(十五)种公牛站
纯种公牛数量在50头及以上。
二、申请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材料要求
(一)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
2.品种来源资料复印件:一是畜禽来源于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应提供系谱证明、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引种购销凭证、供种方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二是畜禽来源于畜禽遗传资源分布区域内的散养户的只需提供引种购销凭证复印件、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及收集情况说明(包含散养户姓名、地址、电话、种畜禽数量、畜禽外貌特征描述、收集现场照片等内容)。
3.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职称及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申请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需提供。
5.畜禽养殖备案表复印件,该表指《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在该办法中未规定的种畜禽场不需要提供畜禽养殖备案表复印件。
6.有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或预防控制机构近期出具的一、二类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的复印件。申请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需提供。
主要传染病样品检测数量:禽样品数量为30个及以上,畜样品数量为20个及以上;近期出具的一、二类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指报告出具日期应与许可证申请日期间隔6个月及以内;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来源信息表(附件)中选择个体进行检测样品的采集,报告中需附检测样品编号对应的个体编号;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涵盖监测、检测、化验等报告形式;有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或预防控制机构包含省级、市级、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通过省级及以上技术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动物疫病检测机构;能提供规定病种疫病净化场证书的,可不检测该病种。
7.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详细报告(包含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申请时只需要提供其中一个的复印件。
8.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平面图。
9.选配技术路线和方案。
10.对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有经农村农业部或者省农业厅批准同意处理受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申请时需提供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原种场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
2.品种来源资料复印件包含系谱证明、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购销凭证、供种方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①境外引进的种畜禽只需提供系谱证明、购销凭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出入境检疫部门提供的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②申请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只需提供供种方养蜂证、种蜂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购销凭证的复印件。
③跨省调运种畜禽还需提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准调证明。
3.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职称及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申请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需提供。
5.畜禽养殖备案表复印件,该表指《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在该办法中未规定的种畜禽场不需要提供畜禽养殖备案表复印件。
6.有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或预防控制机构近期出具的一、二类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的复印件。申请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需提供。
主要传染病样品检测数量:禽样品数量为30个及以上,畜样品数量为20个及以上;近期出具的一、二类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指报告出具日期应与许可证申请日期间隔6个月及以内;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来源信息表(附件)中选择个体进行检测样品的采集,报告中需附检测样品编号对应的个体编号;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涵盖监测、检测、化验等报告形式;有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或预防控制机构包含省级、市级、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通过省级及以上技术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动物疫病检测机构;能提供规定病种疫病净化场证书的,可不检测该病种。
7.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详细报告(包含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申请时只需要提供其中一个的复印件。
8.原种场平面图。
(三)曾祖代场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
2.品种来源资料复印件包含系谱证明、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购销凭证、供种方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①境外引进的种畜禽只需提供系谱证明、购销凭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出入境检疫部门提供的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②申请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只需提供供种方养蜂证、种蜂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购销凭证的复印件。
③跨省调运种畜禽还需提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准调证明。
3.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职称及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申请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需提供。
5.畜禽养殖备案表复印件,该表指《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在该办法中未规定的种畜禽场不需要提供畜禽养殖备案表复印件。
6.有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或预防控制机构近期出具的一、二类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的复印件。申请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需提供。
主要传染病样品检测数量:禽样品数量为30个及以上,畜样品数量为20个及以上;近期出具的一、二类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指报告出具日期应与许可证申请日期间隔6个月及以内;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来源信息表(附件)中选择个体进行检测样品的采集,报告中需附检测样品编号对应的个体编号;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涵盖监测、检测、化验等报告形式;有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或预防控制机构包含省级、市级、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通过省级及以上技术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动物疫病检测机构;能提供规定病种疫病净化场证书的,可不检测该病种。
7.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详细报告(包含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申请时只需要提供其中一个的复印件。
8.曾祖代场平面图。
(四)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场所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
2.家畜来源资料:系谱证明复印件、家畜合格证明复印件、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引种购销凭证复印件、供种方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①境外引进的家畜只需提供系谱证明、购销凭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出入境检疫部门提供的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②跨省调运家畜还需提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准调证明。
3.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职称及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5.有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或预防控制机构出具全群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近期出具的一、二类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指报告出具日期应与许可证申请日期间隔6个月及以内;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来源信息表(附件)中选择个体进行检测样品的采集,报告中需附检测样品编号对应的个体编号;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涵盖监测、检测、化验等报告形式;有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或预防控制机构包含省级、市级、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通过省级及以上技术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动物疫病检测机构。
6.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详细报告(包含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申请时只需要提供其中一个的复印件。
7.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场所平面图。
8.生产条件说明材料。
9.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
10.管理文件(饲养、繁育、防疫、生产、质量检测、储存等)。
11.申请换发许可证的,还需提供近三年内家畜遗传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报告。
(五)祖代场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
2.品种来源资料复印件包含系谱证明、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购销凭证、供种方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①境外引进的种畜禽只需提供系谱证明、购销凭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出入境检疫部门提供的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②申请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只需提供供种方养蜂证、种蜂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购销凭证的复印件。
③跨省调运种畜禽还需提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准调证明。
3.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职称及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申请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需提供。
5.畜禽养殖备案表复印件,该表指《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在该办法中未规定的种畜禽场不需要提供畜禽养殖备案表复印件。
6.有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或预防控制机构近期出具的一、二类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的复印件。申请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需提供。
主要传染病样品检测数量:禽样品数量为30个及以上,畜样品数量为20个及以上;近期出具的一、二类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指报告出具日期应与许可证申请日期间隔6个月及以内;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来源信息表(附件)中选择个体进行检测样品的采集,报告中需附检测样品编号对应的个体编号;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涵盖监测、检测、化验等报告形式;有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或预防控制机构包含省级、市级、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通过省级及以上技术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动物疫病检测机构;能提供规定病种疫病净化场证书的,可不检测该病种。
7.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详细报告(包含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申请时只需要提供其中一个的复印件。
8.祖代场平面图。
(六)种公猪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
2.品种来源资料复印件包含系谱证明、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购销凭证、供种方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①境外引进的种公猪只需提供系谱证明、购销凭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出入境检疫部门提供的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②跨省调运种公猪还需提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准调证明。
3.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职称及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5.有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机构或预防控制机构近期出具全群主要传染病的监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近期出具的一、二类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指报告出具日期应与许可证申请日期间隔6个月及以内;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来源信息表(附件)中选择个体进行检测样品的采集,报告中需附检测样品编号对应的个体编号;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涵盖监测、检测、化验等报告形式;有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或预防控制机构包含省级、市级、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通过省级及以上技术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动物疫病检测机构。
6.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详细报告(包含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申请时只需要提供其中一个的复印件。
7.种公猪站平面图。
(七)种公牛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
2.品种来源资料复印件包含系谱证明、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购销凭证、供种方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①境外引进的种公牛只需提供系谱证明、购销凭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出入境检疫部门提供的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②跨省调运种公牛还需提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准调证明。
3.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职称及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5.有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机构或预防控制机构近期出具全群主要传染病的监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近期出具的一、二类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指报告出具日期应与许可证申请日期间隔6个月及以内;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来源信息表(附件)中选择个体进行检测样品的采集,报告中需附检测样品编号对应的个体编号;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涵盖监测、检测、化验等报告形式;有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或预防控制机构包含省级、市级、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通过省级及以上技术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动物疫病检测机构。
6.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详细报告(包含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申请时只需要提供其中一个的复印件。
7.种公牛站平面图。
三、检测病种
(一)常规畜禽检测病种
口蹄疫(O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血吸虫病、狂犬病、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鸭瘟、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
(二)进口畜禽额外检测病种
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痒病、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A型、亚洲I型、C型、SAT1型、SAT2型、SAT3型)、猪水泡病、非洲马瘟、H7亚型禽流感、包虫病、水泡性口炎、尼帕病、西尼罗河热、裂谷热。
四、其他有关说明
(一)申报材料应按材料要求顺序装订成册,原种场测定数据单独装订成册,相关材料刻录成光盘随同申报。
(二)申报表格在福建农业信息网-网上办事-畜牧频道下载(http://nyt.fujian.gov.cn/wsbs/bszn/yw/xm/)。
附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福建省农业厅
2018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