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法治屏障 保护绿水青山
2018-08-31   来源:福建日报

在守护绿水青山过程中,有法治在“撑腰”。新时代“福建生态”答卷中,法治作用不断加分。

    8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决议》。这是我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使用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全国各省份中首个作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

    此份决议发出最强音:要坚守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责任底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让法律的刚性约束成为不可触碰的红线,用最严格最严密的法律制度守护好蓝天碧水净土。

    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朱华表示,福建将通过一系列法规的立法工作来持续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比如,将加快制定和修改完善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地方性法规。此外,围绕老百姓关心的环境保护难点痛点,将加大相关监督工作力度。

    就在此前的8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开始实施。这部被称为“厦门史上最严”的园林绿化指标控制条例,按照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定位,对厦门市绿地规划建设大指标进行最严控制,通过全过程、全链条的制度设计和监管,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我省拥有“山、水、林、田、湖、海”生态多样性,享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福建之“福”,既是天赐,更有人为!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提出“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的明确要求。2016年6月以来,我省大胆探索,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资源综合治理体系。特别是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过程中,为破解审判难、执行难等问题,行政与司法各显其能。

    两年多来,我省以健全生态环境审判机制为突破口,针对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分散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审理,司法尺度不统一,司法保护功能难以形成合力等问题,从建立专门生态环境审判机构、严格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等方面入手,大力打击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着力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障生态环境法律的施行,以司法助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注重运用司法力量保护生态环境,探索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司法保护体系。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生态环境审判机构,建立法院、检察、公安、环保、林业、水利、国土、海洋渔业等组成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及时高效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

    推动建立修复性生态司法机制,坚持“惩罚违法犯罪是手段,保护生态才是目的”的审判理念,对部分破坏林木、矿产、水等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以“补植令”“监管令”“保护令”等方式,责令被告人在案发地或指定区域补种林木、恢复生态,法院将被告人“补种复绿”等情况作为悔罪等量刑情节,依法适用刑罚,取得了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一判三赢”的良好效果。

    执行难,曾让沙县水生态治理的效果打折扣。为此,沙县坚持问题导向,把生态综合执法作为综合治水创新工作的突破口。今年1月26日,新组建的沙县生态综合执法局获得73项行政处罚权,包括矿山环境保护、涉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水管理、河道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等七个方面,是目前全省涉水案件受理覆盖面最广的生态综合执法局,实现从各自为政、“九龙治水”,到一局统管、“一龙治水”,从而解决了水生态治理中的多种疑难杂症。

    锲而不舍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清新福建”已成为亮丽名片。但也要清醒看到,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压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还有差距,一些结构性、区域性环境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

    6月27日,在福州举行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进会,对我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作出部署。污染防治是决胜全面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是一场大仗、硬仗、苦仗。

    打硬仗需要拿起强大的法律武器,用法治的力量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我省正加快建设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让法律法规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为建设美丽福建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明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