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一)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中央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都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作为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是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服务、保险支持、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同时,《意见》强调,要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把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正确处理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的关系。
二是建立家庭农场动态管理机制。我部指导各地完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确保所有涉农县(市、区)全覆盖。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下发了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建立健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和信息数据库,为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提供基础数据支撑。我部研发了农场名录系统,探索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家庭农场信息录入、审核、认定、查询和统计分析系统。
三是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建设和创新发展。我部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开展国家示范社监测,配合“处非办”开展实地督导调研,指导各地按照中央要求加强监管,防止借农民合作社名义搞非法集资,以农民合作社名义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支持合作社参加展示展销,组织第十五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农民合作社展区,150多家国家示范社的300多个产品参展,引入电商平台直播合作社优质农产品,吸引2万多家农产品渠道商在线关注。会同财政部实施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4亿元,重点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适当兼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突出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包装、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运营、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业务合作,进一步提升自身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
四是制定出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文件。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多元主体分工协作机制、健全多类资源要素共享机制、完善多种形式利益共享机制,培育发展一批带农作用突出、综合竞争力强、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健全完善财政、土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促进现代农业建设。
(二)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和农业生产托管
为解决“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的问题,2017年8月,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要求着眼满足小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需要,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发展市场信息、农资供应、绿色技术、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机作业、初加工、市场营销等经营性服务,提出大力推广农业生产托管。农业生产托管是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农业生产托管是社会化服务直接服务农业和农户最具有时代意义的方式,是实现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经营模式,是实现服务规模经营的最有效方式。为推进农业生产托管加快发展,我部联合财政部推动在2017—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专项中共安排资金70亿元,用于支持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农财两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重点支持服务组织为小农户提供深耕深松、工厂化育秧、统防统治等关键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带领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推动服务规模经营。2017年9月,印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要求各地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重点支持粮油棉糖等大宗农产品的生产托管,重点支持本地区急需的现代农业建设短板环节、绿色生产环节和服务内容。针对劳动力状况、农户生产需求、主体服务能力,确定本地区优先支持的农业生产托管模式和规模经营程度。针对服务标准、质量、价格、信用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指导各地通过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引导服务组织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强化合同指导和管理、加强服务组织动态监测,推动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行业管理,强化规范引导,不断提升农业生产托管对小农户服务的覆盖率。2018年5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宣传和贯彻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8〕8号),要求各地进一步宣传贯彻相关文件精神,为推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和农业生产托管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做好财政专项实施工作,通过政策扶持、典型引导、项目推动等形式,推动各地积极发展农业生产托管,促进服务规模经营发展。
(三)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2014年开始,我部联合财政部启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截至目前,中央财政累计投入70.9亿元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方面,重点遴选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农村创业青年为培育对象。其中,把到农村创业兴业的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科技人员等作为吸引发展的对象。培育体系上,健全完善以公益性机构为主体,市场主体和多方资源共同参与的“一主多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统筹利用农广校、涉农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技推广机构等各类公益性培训资源,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参与培育工作。培育模式上,采取“一点两线、全程分段”方式,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集中培训与现场实训相结合,通用知识集中培训,产业技能依托农业园区等实训基地和农民田间学校现场培训,辅以外出参观考察交流等环节。分类分层培训方面,部级重点抓好农民企业家、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示范合作社带头人培训,省级重点抓好青年农场主、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示范性合作社带头人培训,市县级根据当地主导产业发展需求,统筹抓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务农农民、农业工人、社会化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大力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依托工程,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100万人以上,加快构建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关于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2007年以来,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在农户和地方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为投保农户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目前,补贴品种已由最初的种植业5个,扩大至种、养、林3大类15个,补贴区域已由6省区稳步扩大至全国,各地区和各经营主体,补贴比例也在逐步提高。2007—2017年,中央财政共拨付保费补贴资金1117.36亿元,其中,2017年,中央财政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179.04亿元,带动全国实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77.7亿元,为2.13亿户次农户提供2.8万亿元的风险保障,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效果放大156倍。
为进一步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切实解决好代表所提出的政府从保险方面,健全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等问题,我们正研究出台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主要粮食作物制种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种子生产合作社和种子企业等提供补贴;我们还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结合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地方试点经验、各级财力状况等,研究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的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地方开展特色农业保险。此外,我们还拟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部署,从2018年开始,计划用3年时间,在6个省份,每个省份选择4个产粮大县,面向适度规模经营户和小户,开展创新和完善农业保险政策试点,推动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覆盖全部农业生产成本,或开展收入保险。
三、关于创新金融信贷方式
(一)关于创新涉农金融产品
银监会高度重视涉农金融产品创新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开发多元化、有特色的三农金融产品。
一是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经营发展量身定制了创新性产品—扶贫小额信贷。2017年7月,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截至2018年一季度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余额达到2519亿元,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约619万户。
二是积极创新担保方式,稳妥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2016年,人民银行、原银监会等部门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8年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过差异化监管政策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试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制度,实行倾斜的信贷政策和考核机制,优先配置信贷资源,下放贷款审批权限;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抵押物处置机制,探索了管理公司回购、第三方担保等处置方式;推动地方政府对确权登记、价值评估、风险补偿、交易流转等做出制度安排等。截至2017年末,五家大型银行“两权”抵押贷款余额超过44亿元。
三是创新推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决策部署,2013年6月,银监会、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明确提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承包经营的商品林做抵押,从银行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需要。2017年12月,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7号),提出到2020年,在适合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地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基本覆盖,金融服务优化,林权融资、评估、流转和收储机制健全。
另外,银监会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农业农村贷款抵押物范围,研究基于林权、海域使用权、农机具、渔船、农产品、农业设施等担保方式。如,中国银行研发“中银新农通宝”“中银林权通宝”等系列产品,将林权、棉花、苹果、乳产品、蔬菜、肉产品等作为抵质押品,缓解农业企业担保难题。
下一步,我们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把普惠金融重点放在乡村,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三农金融服务工作总抓手,聚焦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深度贫困地区。
(二)关于加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
2015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和我部以及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启动了全国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3年来,三部门大力推进全国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成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指导委员会、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推动各地完成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组建,现已进入向下延伸分支机构、业务实质性运营阶段,一个广覆盖、协调统一、专注于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已经形成。截至2018年4月底,已有29个省(区、市)和4个计划单列市组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各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以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等方式,设立了1082个分支机构,专注服务200万以下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与财政部、银保监会一起督促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加快建设运营,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做好融资担保服务。
四、关于增加对种粮户的直接补贴力度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明确要求在稳定加大农业补贴力度的同时,逐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进农业补贴办法,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2015年,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我部选择部分省开展与农业农村农民直接相关的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2016年,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一项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适度规模经营。通过农业“三项补贴”改革,鼓励各地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绿色发展挂钩,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减少秸秆焚烧等措施,自觉提升耕地地力,不宜再明确与种田、产粮直接挂钩。
感谢您对“三农”问题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关注我们的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010-59191895
农业农村部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