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普法案例
保护林地就是保护绿水青山,对破坏林地违法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遏制。林业主管部门在加强林地用途管制、实施严格执法的同时,高度重视林地的恢复绿化,实现林业执法与生态修复的有机统一。
一、叶某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18年1月26日,厦门市同安区农林局行政立案调查了侵占莲花镇罗溪村林地挖山洗沙,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案件。违法行为人叶某明,涉案林地位于同安区莲花镇罗溪村土名“苋坑”山场,林业区划为莲花镇罗溪村1大班4小班,为一般用材林地,属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当事人叶某明占用林地面积1198平方米,用于取土洗砂,在实施这个行为前,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反了《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2018年1月31日,厦门市同安区农林局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叶某明于2018年2月7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当事人叶某明在限期内按要求恢复了林地原状,并补种罗汉松树木。经执法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查验,林地已恢复并符合林业生产条件。2018年2月23日,厦门市同安区农林局按照《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规定,认定该行为适用从轻情节,决定对当事人叶某明处以11980元罚款,以此结案。
二、王某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16年8月3日,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王某卿在新罗区白沙镇渡头村土名“松树林”山场上建设养猪场。随后,新罗区林业局行政立案调查,认定“松树林”山场属林地用途,建设养猪场占地面积520平方,该行为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反了《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2016年8月25日,新罗区林业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王某卿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当事人王某卿于2016年9月8日缴交了罚款。
对于恢复林地原状事项,王某卿逾期未履行。2017年2月20日,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发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促当事人王某卿主动履行恢复林地原状的法定义务。王某卿在规定期限仍不予履行后,新罗区林业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依法作出行政裁定,由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恢复林地原状行政强制执行事项。2018年4月9日,新罗区白沙镇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对王某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的养猪场执行强制拆除,恢复了林地用途。
三、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案
2017年10月,尤溪县林业局执法检查发现,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公路隧道竖井,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随后对其立案调查。经依法查实: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在尤溪县秀村村土名“罗山”山场,占地面积6340平方米,用于建设公路隧道竖井,属于尤溪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规定的林地用途范围内。该行为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违反《森林法》等有关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县林业局责令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林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2018年3月县林业局检查发现,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缴交了罚款,但未按限期履行恢复林地原状的义务,并且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新增违法占地面积2600平方米,累计达到8940平方米。尤溪县林业局认为,该公司未履行恢复林地原状的义务,扩大非法占用林地范围,属于同一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应当合并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的有关规定,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8940平方米,涉嫌非法占用林地刑事犯罪。对此,县林业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