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平衡好林农利益
2018-10-19   作者:黄雪梅   来源:福建日报

《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将于11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开宗明义地提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我省生态公益林主要分布在经济欠发达的山区,林地是当地农民重要收入来源。经区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采伐利用受到一定限制,林农收入受到较大影响,也给生态公益林持久保护带来压力。

    为此,我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不断加大财政资金对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力度。目前,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是每亩22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如厦门市每亩补偿达到60元,福州市每亩补偿26元,泉州市每亩补偿25元。

    同时,为了破解商品林划入生态公益林后产生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矛盾,我省先行先试,在全国率先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采取赎买、租赁、改造提升等方式,将商品林逐步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目前累计投入财政资金5.4亿元,完成赎买等改革面积26.3万亩。

    尽管我省在保护林农利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还没有完全消除林农心头的疑虑。有的林农对林木采伐制度不够稳定产生困惑,对现有可采伐利用的人工商品林,也担心今后会因政策调整而被限伐。

    林农希望他们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凡林业生态保护政策出台,应充分评估对林农利益的影响,并出台配套的救济办法和补偿政策,同时提供稳定的政策预期,给林农信心,让他们能够放心地投入再生产。

    为了加大对生态系统和林农利益的保护力度,我省将按“底线不突破,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弱”的要求进行考核,对保护有效者、有利者加大生态补偿力度,目的是不让保护者在收益上吃亏,增强各类经营主体培育和守护绿水青山的内生动力。


责任编辑:明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