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摸清了承包地的家底,西部省份面积出入较大
承包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计保障,涉及面大,利益关系复杂,确权登记化解了大量过去沉淀下来的农村土地矛盾,为促进土地流转建立了基础,得到了基层群众广泛认同。
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农业和粮食局的调查显示,伴随土地确权,全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日趋稳定。当地的新型经营主体更有信心长期投资土地,更有条件实现绿色发展;希望留村发展的农民可以扩大流转土地的规模,发展多种经营,成长为新型职业农民;愿意外出打工的也可以放心交给他人打理,收取租金。
从全国来看,土地确权摸清了承包地的家底。按农户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记载内容统计,全国农户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约有13亿多亩,全国国土“二调”相应面积超过18亿亩,面积相差5亿亩左右。农业农村部经管总站有关负责人说,通过这次实测,基本解决了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的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西部省区和一些山区,原来承包地账面面积和实际面积出入较大。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承包地合同面积为1064万亩,此次确认面积1444万亩,为原来的136%。
确权登记要讲统一性,也要讲差异性
确权登记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一方面,农民看到新的权属证书管用,有的还可以抵押融资,对确权工作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另一方面,农村改革不断深化,确权颁证登记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山东省农业厅负责人说,山东土地确权登记进入后期时,一大难点就是“城中村”“城郊村”“园区村”的土地确权,比如,对于城郊村,能不能确权确股不确地?
全国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陈晓华说,农村情况千差万别,改革既要讲全国政策的统一性,又要讲具体措施的差异性。在承包地确权中,既考虑到大多数农村承包地仍是农民重要就业和收入来源的实际,坚持确权确地为主;又考虑到发达地区多数农民已经不再经营承包地的特殊性,允许开展确权确股不确地。
承包地确权登记之后更要“用活”
“按照中央要求,除少数民族边疆地区外,其他省份均应在2018年基本完成承包地确权工作。”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表示,不仅要按期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还要推进确权成果应用。目前,各地积极运用确权成果,在推动适度规模经营、发放涉农补贴、解决贷款难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
韩长赋认为,要继续用好用活确权成果,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承包地有偿退出、互换并地等提供支撑。
在2018年12月30日举行的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上,韩长赋表示,2019年要扎实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收尾工作。
关于承包地,还有哪些问题需研究解决?
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任务艰巨而繁重。有的改革已全面推开,制度绩效初步显现,需要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有的改革仍在试点,需要进行总结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有的改革尚未破题,需要加强研究、探索试验,找到可行的改革路径和方案。
在农村承包地方面,韩长赋在近日的报告中提到,以下这些问题还需继续认真研究。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巩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核心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这是农村政策的基石,动摇不得。
总的看,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在“统”的层面,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步退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但未能找到清晰的功能定位和有效的运转形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集体所有“虚置”的情形。在“分”的层面,大量农民转移进城到二三产业就业,承包农户与承包地发生分离,一些地方人地矛盾比较突出。
比如,有些农户在二轮承包时因税费负担重或长期进城打工而放弃承包地,他们当中有少部分农民因年纪较大无法在城市落脚而返乡要地耕种养老。如何满足他们的诉求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方面,要从“地里”想办法。总体上要保持承包地基本稳定,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在政府的指导下通过村集体民主协商解决。另一方面,要在“地外”做文章。不能完全依靠无限细分、均分有限的土地资源解决土地问题,要通过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式,统筹解决无地农户问题。
落实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
要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权利,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权利。探索建立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制度。
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允许经营主体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从之前的试点情况看,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配套措施不健全。有的地方因存在权属不清等历史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尚不健全,制约了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影响其抵押融资权能的实现,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二是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的试点地区探索根据区域地理条件、耕作习惯、物价因素、农作物生产成本、经济效益等差异性,制定承包土地经营权等各类农村产权的价值评估标准,运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价格法等开展抵押物价值评估,这方面的经验还需要总结提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