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市场监管局为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工作,提出多条举措:一是明确除《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四种情形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的市场主体;二是明确已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在营业执照和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无须另行登记;三是明确申请登记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办理;四是明确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实体经营场所或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登记;五是明确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为其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市场监管(工商)所办理上述个体工商户登记。登记为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不得进行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