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农业局出台《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一品一码”可追溯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严格“一品一码”项目的验收标准。
《办法》解读了究竟什么样的项目能够申请政府补助的问题。首先针对委托检测的生产型追溯点,农产品生产主体必须完成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主体备案,在系统上将生产基地内所有的地块(大棚)划分固定的地块(棚号),逐一地块完整记录播种、施肥、用药、采收等生产记录,及时上传系统,并自行委托检测或服从安排检测,实现一品一码、贴标销售。其次是自行检测的生产型追溯点,农产品生产主体要完成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主体备案,除了也要逐一记录生产记录并及时上传系统外,自行采购检测设备的还要开展产品检测,实现一品一码、贴标销售。第三类是自行检测的初级加工型追溯点,农产品初级加工企业不仅要设立检测室(站)自行采购检测设备,完成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主体备案,还要至少采购3家(含)以上本市农产品生产主体的可追溯农产品,实现一品一码、贴标销售。最后一类是新建的镇(街、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由各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局审核同意后建设,新建和原有镇(街、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均需配备专职人员、及时有效开展检测工作。
根据要求,建设主体完成项目建设、试运行一个生产批次或半年后,应向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设备采购发票、仪器设备、场地等照片资料。《办法》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