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不合格食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19年4月18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8起行政处罚信息。
2019年4月18日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共8件) | |||||||||||||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 公开时间 | 备注 |
1 | 食品 | (罗)市场监管 白 罚字〔2019〕4 号 | 卓炳新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 卓炳新 | 卓炳新 | 经查:当事人经营面积约30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符合《福建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属于小餐饮。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底在罗源县霍口乡霍口街248号经营从事中餐制售。2019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里查获点菜单一份,上面经营额为246元,因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根据查获的点菜单计算违法所得为246元。 | 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小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采取改正措施,减轻危害后果,且经营时间短,危害后果轻微,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且当事人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使用,因此没有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1、没收违法所得246元;2、处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共计2246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4/11 |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4/4/11 | ||
2 | 食品 | 侯市场监管甘罚字〔2019〕5 号 | 关于福州精食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 福州精食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350121100189642 | 周皓 |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辣椒酱”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12丙轻微C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3-5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4/8 | |
3 | 食品 | 榕仓市场监管盖罚字[2019] 17号 | 福州市仓山区陈杰土灶柴火鸡店未申请办理登记案 | 福州市仓山区陈杰土灶柴火鸡店 | 92350104MA2YF6D96A | 陈杰 | 当事人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齐安路768号3号店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并取得了《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50104MA2YF6D96A)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为:JY23501040082220)。2018年12月10日,当事人从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齐安路768号3号店搬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齐安路763-18号继续从事餐饮经营活动,2018年12月13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但未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直至案发。从2018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13日止,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经营额为636元,非法所得636元。 | 1、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因此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4月3日 | |
4 | 食品 | 榕仓市场监管螺罚字〔2019〕2号 | 关于福州市仓山区欣剑汉堡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福州市仓山区欣剑汉堡店 | 92350104MA31JBEB6Q | 许新剑 | 当事人于2019年3月11日从福建麦王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19年3月11日的“4英寸汉堡胚面包”24袋袋(12个/袋),作为制作汉堡时的原料使用,购进价格为5元/袋。该面包保质期:常温(25℃-30℃)7天;冷冻保存(温度要求-18℃)30天(含冷冻过程时间);解冻后保存时间48小时(含解冻时间),当事人保存上述面包的方式为常温放置于货框内。故截至2019年3月2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4英寸汉堡胚面包”作为原料加工汉堡,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4月3日 | |
5 | 食品 |
| 福清雅日星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福清雅日星贸易有限公司 | 91350181337589201R |
| 2018年12月15日,我队根据福清市渔溪市场监督管理所移交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因当事人能说明涉案食品的来源,并能提供涉案食品生产者的检验报告单证明其不知道经营的商品是违法商品,当事人能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真实、完整,记录项目完全,能够实现有效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49的规定,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4/12 | |
6 | 食品 | 融市场监管大队罚字〔2019〕13号 |
| 福清市宏路宏翰酒店 | 91350181583118456A |
| 根据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编号:80501201900105)显示,福清市宏路宏翰酒店2019年1月30日采购的黄螺经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案发后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赔付,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案发后及时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属于从轻情节,且其违法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在3000元以下,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4丙项C档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4/11 | |
7 | 食品 | 连市场监管凤罚字〔2019〕05号 | 关于连江县凤城镇优滋味面包店 销售无中文标签食品案 | 程良镇 | 92350122MA2XUDWG4F | 程良镇 | 2019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有8盒“Zàini”巧克力球,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产品。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即日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商品,属于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8 | 食品 | 连市监潘罚字〔2019〕7号 |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连江贵安新天地超市销售标签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案 |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连江贵安新天地超市 | 913501220622826134 | 林小斌 | 经查明,涉案的“茶口粉干”是定量包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示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营养标签等信息。该产品是永辉总部于2018年12月26日向贵安店进行配送的,当时共配送了3批次,12包,每包进货单价为18.99 元,售价为23.80元,截止到案发时,仅于2019年1月12日销售 1包,当时因活动售价为16.42元,剩余产品均被扣押。本案案值285.6元,无违法所得。 |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无轻或从重的情节,本局现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