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2019年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通知
2019-06-04   来源:福建省粮储局

闽粮调〔2019〕90号

各设区市粮储局、厦门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

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2019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9〕6号)和全国夏粮收购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做好全省早籼稻收购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早籼稻收购工作

粮食收购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责任重大。今年是建国七十周年,是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重要一年,我省是粮食主销区,稳定掌握一定量的自产粮食不仅有利于稳定粮食生产,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也有利于储备粮轮换需要,保持粮食市场总体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粮食收购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责任意识,妥善处理早籼稻收购与大清查、机构改革等重要工作的关系,不折不扣落实粮食收购政策,精心组织早籼稻收购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大面积农民“卖粮难”的底线,确保好事办好、实事办好。

二、认真落实粮食收购政策,精心组织“两个收购”

各地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统筹组织协调好辖区内粮食收购工作,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印发的《2019年储备订单粮食实行直接补贴的实施意见》(闽发改粮储〔2019〕302号),抓紧部署严格执行。在政策性收购方面,要按照“一重点两不得”要求(即:储备订单计划重点安排给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不得将储备订单计划下达到非实际种粮农户手中,不得将储备订单计划下达到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粮食安全生产禁止区或监测结果为农用地土壤污染超标的地块),加强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分解、落实到户和直补资金发放等重点环节的管理与监督,做到订单合同与售粮农户相对应,确保直补政策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夯实早籼稻收购工作基础,加强与农发行、交通、铁路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早籼稻收购仓容、资金供应、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要认真落实粮食收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增强粮食质量安全意识,配齐质量快检设备,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粮食质价标准,严禁不符合收购标准的粮食转为储备粮。要着力把好收购入库和验收关,既不得随意放宽标准,收购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也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达标粮食,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在市场化收购方面,要认真贯彻国家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精神,积极组织开展粮食市场化收购。鼓励各类粮食企业适应粮食生产组织方式变化,与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支持和引导多元主体、加工企业入市收购、促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粮食产销衔接,积极拓展粮食购销渠道,巩固产销合作关系,认真履行粮食产销合作协议,扩大产销合作成果,满足市场需求。

三、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强化宣传引导和为农服务

各地要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加强监测与预警、做好隐患排查,保持信息畅通。要积极开展调研宣传,及时掌握收购工作动态和收购工作主动权,合理引导收购预期,为早籼稻收购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增强为农服务意识,积极推进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积极为农民提供清理、干燥、储存、加工、销售等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使用“易粮通”手机客户端、小程序等“互联网+”模式,引导提升粮食购销自助化、便捷化水平。

四、严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抓好两个安全

各地要加强重点环节监管,严格落实具体收储企业的直接责任、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地方行政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要督促企业自觉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要发挥12325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坚决查处“克扣斤两”“压级压价”“打白条”等损害群众利益和“以次充好”“以陈顶新”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收购市场秩序。要压紧压实粮食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要加大储粮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早预防、早发现、早排除,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5月25日

责任编辑:明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