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05-03   作者:   来源:福建省水利厅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闽政办〔2014〕74号)和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水建管〔2014〕351号)要求,加强我省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要求做好组织实施。

福建省水利厅

2016年5月3日


福建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4〕35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4〕7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以下简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牵头,会同有关处室和单位及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两部分。考核要点见附件,评分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

第六条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考核等次一律为D级。

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发布细则。根据考核要点和年度质量工作进展,结合水利部每年发布的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省水利厅将每年发布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二)自我评价。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上年度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报省水利厅。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其中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情况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选取2个在建工程项目,对项目质量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评情况、实地核查及相关数据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结果认定。省水利厅根据考核工作组提出的考核等级,审定考核结果。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省水利厅审定后,通报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考核结果应用:

(一)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在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水利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省水利厅在评优、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适度收紧或暂停。

(二)作为省政府对设区市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水利部分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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