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重拳出击整治“保健”市场乱象
2019-07-17   作者:张文奎 陈星   来源:闽东日报

日前,从宁德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市市场监管、公安、城管等10部门联合开展“保健”市场乱象整治百日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截至目前,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出动检查人员3731人次,对一批重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行政指导、约谈72次,开展宣传活动85场次,立案查处20起,已结案17起,罚没12.83万元。

案例一

网店售茶称有治疗功效

去年11月,有群众举报“寿宁县某茶行”网店销售声称有治疗功效的食品。经查,执法人员发现该网店销售有需要冷冻保存的“披萨饼胚”,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所核准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该网店在未经核准销售冷藏冷冻食品的情况下,擅自在网上销售冷藏冷冻食品,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另外,该网店还销售“随便果”“梨膏糖”等食品,在对其经营的食品进行宣传时,出现了“清肠排毒”“功效”“止咳化痰”等字眼,已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罚没金额20000元。

案例二

称保健品能释放“肝脏铂金”等物质

福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购物平台上销售的保健茶,在其网页上宣传“经80摄氏度左右的开水泡3-5分钟后,会释放出绿原酸、人参皂甙(功效成分)等物质,被誉为‘肝脏铂金’,能有效清除肝脏多余油脂、减轻肝脏负担,对化学性肝脏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辅助降血脂”。经查,该公司于2018年10月1日,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宣传网页,制作费用为2000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一)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35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

案例三

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啤酒

今年1月,执法人员对福安市某烟酒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行有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啤酒,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据调查,该商行老板于2019年1月17日采购无中文标签标注“Corona”的进口啤酒20件,每件24瓶,规格为330ml/瓶,购入价为116元/件,售价为140元/件,20件480瓶货值总计2800元。上述进口啤酒均已售出,共获利480元。且该商行老板购进无中文标签标注“Corona”的进口啤酒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及商品相关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啤酒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480元,并处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

“百日行动启动以来,在全市范围掀起联合整治热潮,需要部门联动、重拳出击、长效机制、社会共治,才能治理‘顽疾’。”市市场监管局反垄断科负责人说。(张文奎 陈星)

责任编辑:张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