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做好全省区域地灾评估工作提出具体意见。
区域地灾危险性评估是指将位于地灾易发区内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作为整体开展地灾危险性评估,形成区域整体评估结果。省自然资源厅明确,区域地灾评估由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或其他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或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相应地灾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对区域进行地灾危险性评估;区域整体评估实行成果共享,进入该区域的单体项目不再进行评估;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有关地灾防治要求。
意见规定,重点评估区域内存在的地灾隐患,对评估区域地灾危险性进行分区评价,并有针对性提出地灾防治措施建议,同时根据拟建工程建设类型和特点,在进行地灾调查及危险性现状评估基础上,对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或加重地灾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建设过程中限制性条件和具体的防治措施建议等内容。区域地灾评估实行告知制度,区域管理机构或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在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时,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地灾防治告知书。
意见要求,涉及配套建设地灾治理工程的项目,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实施地灾治理工程。配套的地灾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未履行地灾防治承诺的,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将建设单位地灾防治情况纳入工程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