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2019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
2019-09-16   来源:农民日报

日前,农业农村部下发通知,2019年继续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并将增加120个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试点县农民合作社组织规模和农户覆盖面明显扩大,示范社创建取得重要进展,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稳步提高,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通知指出,试点工作着重围绕12项任务开展。在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方面,要强化规范建设,完善章程制度;要拓展业务范围,发展乡村产业;丰富出资方式,挖掘资源要素价值;要强化服务功能,鼓励合作社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

  在促进联合与合作方面,要推进区域性联合,鼓励以合作社为成员组建区域性联合社;推进行业性联合,支持以农民合作社为成员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推进产业链联合,鼓励引导合作社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

  在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方面,要构建扶持政策体系,建立健全符合当地农民合作社发展需要的支持政策;要加强示范引领,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健全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要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选聘农民合作社辅导员;要畅通退出机制,持续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依法清退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要搭建服务平台,组织社会力量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试点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试点地方农民合作社发展基础较好,产业门类丰富,农户入社率在本省份处于中上水平。不存在以农民合作社名义搞非法集资情况,未对新建农民合作社的数量下指标、定任务、纳入绩效考核。二是试点地方政府重视支持试点工作,建立了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三是试点地方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能力较强,有承担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工作的组织机构,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有基层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试点为期2年,自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

  今年拟新增120个试点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县适当倾斜。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10月18日前,将等额推荐的试点单位名单、初审合格的试点实施方案,上报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研究批复试点单位名单,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据此批复各试点单位实施方案,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责任编辑:程文